2019年7月23日10点,违建户老人又一次到我家挖我家码头,并一边挖一边用方言辱骂我的家人,我报警后,警察说是因为是老人,他们也也没办法,还说因为不能执行,总不可能搬个床帮你守在那里吧(当时接电话的警察说的)
2019年8月14日那天,我回到家中去地里干活,违建户老人一路追到山上诅咒辱骂我家人,并拦截我不让过路,我报警后,派出所找到山上才把老人带离。
于2019年9月25日又到我弟弟李志忠家挖毁我弟弟李志忠家唯一出行的码头。违建户老人嘴里大喊着,说我弟弟喊派出所来也是没用的。我弟弟躲得远远的,我们只是报警,警察也带了当事人去派出所做了笔录。
就这样,他们一直在滋事,我们也只好一直报警,但一直没有制止两位老人的滋事行为,派出所也没有进一步追究责任,只是起初给老人做了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处理,行政拘留处理后两位老人对我方进行了多达几十次的滋事报复,法律对他们却无能为力,我们因此多次上访,多次与派出所所长沟通,要求用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制止这种行为,但所长说因为每一次的财物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不能走进一步措施。我们仍然不断投诉派出所。
直到10月11日终于刑事刑事立案调查,但两位老人被立案调查的同时就被派出所做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建户的2个老人还是屡屡滋事。
因为我弟弟李志忠住在他们附近,两位老人就骂骂咧咧地把一堆干柴堵住我弟弟唯一的出行道路,不让我弟弟出入,融易新媒体,我方只好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做了很久的思想工作,才把柴搬开。
2020年3月8日,违建户老人又到我家滋事。我家走廊被两个老人损毁以来,走廊地基上的石头一直就摆在损毁的走廊上,也就是放在我家损毁前走廊范围内,(我家走廊靠村马路)但违建户的老人这天故意又来我家滋事,把损毁走廊上的石头滚走,我报警后,警察说对方是看到石头挡住马路了,车不能通行,才有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说法纯粹谎话,因为走廊被损毁后,走廊上的石头都是这样摆放在原地的,车一直是通的过的,这是滋事后的借口。因为老人长期对我家滋事,说明对我家愤恨,在大家眼里不是正常关系,就算我家的石头致使车辆不能通行,再说地基石头也是他们挖出来的,他发现石头致使车辆通不过时,老人也只能报告村委会干部或报警,也不能自己来滚我家的石头,更何况车子一直是可以通的,这是明显的滋事行为。
二、吉庆镇派出所与新化价格认证中心弄虚作假。
1、嫌疑人寻衅滋事的次数是案件的重点,但吉庆派出所在移交给检察院的侦查报告中没有重点强调。
2、嫌疑人在口供里捏造事实隐匿罪行,受害人发现后以嫌疑人有伪证行为(假口供)报警,要求派出所核查真像,派出所不予受理,说知道就行了,但并没有把假口供取证为情节资料。派出所龚所长还说明:嫌疑人有权力为自己辩护的权力,我律师提醒他口供与辩词是有区别的,所长没有理会。
3、取保候审和行政治安处罚期间的寻衅滋事的情节没有做材料。
4、把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搞的很模糊,派出所移交给检察院的材料里显示是受害人弟弟李志忠对嫌疑人多次寻衅滋事,嫌疑人才把受害人房屋毁坏的,其实动机很清楚:受害人投诉了违建,违建户的父母报复受害人。
5、鉴定做假。鉴定造假受害人也有证据(2017年受害人买门的收据找到了。足以证明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是假的。这门用了1年多,收据上显示为880元,而鉴定结果为304元。其他损毁的物品都与之际价格严重不符。
三、分析:
1、这是一个简单的寻衅滋事案或毁坏公私财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派出所故意模糊案件,避重就轻,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化是为了为嫌疑人减轻情节),拖延化(2019年6月发案到今天,材料还没有整理完善移交检察院)。
2、本案嫌疑人有三个生活富足的儿子,动机是为儿子报复,多次寻衅滋事,并以老人年龄大为挡箭牌,多次寻衅滋事没有实质性得到惩罚,因此助长了两位嫌疑人的心理依靠,认为年龄大犯罪不会受到惩处,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年龄的问题,立案同时就被取保候审了,受害人在此期间多次要求派出所和镇政府调解,并且表示因为嫌疑人是老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需要嫌疑人有诚恳的态度,适当赔偿受害人损失,(因为老人是为儿子报复,在多次寻衅滋事中,嫌疑人之儿媳妇也有时会参与,完全可以让其儿子承担赔偿责任)但嫌疑人因为从没有得到实质性处罚,认为立案起诉对他们无效,多次恶意拒绝调解。因此,本案不应该以毁坏财物结果论,应该以手段论、情节论。即:以寻衅滋事次数和情节来起诉量刑!
为了预防、遏制社会矛盾的扩大化,为了彰显法律的威严,请司法者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做到真正能用法律来遏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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