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曝光:恳请湖南省交通警察总队和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撤销我的一次违章行为

衡南县交警大队违规测速,违法记录不实

本人朋友于2020年1月20日上午驾驶粤S3R35L车辆从郭市村到廖田镇中心,从耒阳方向开往衡阳方向,10点20分途经衡南段107国道1835公里542米处,一辆警车停在看不到的侧面违规测速,在测速点前方没有任何提示测速标志,郭市村信号灯前方有个其它标志已超过有效距离,而且标志明显已经被树木遮挡住,融易新媒体,驾驶人根本无法识别,警车未开警灯,且本人在行驶中也没有看到移动测速设备,也看不到正在测速的警告牌子,执法民警也坐在车里。

本人可以确定当时经过测速点1835公里542米处车辆时速没有超过85码,根据衡南县交警大队提供的违法记录照片和时间和地点,两张照片的车辆位移时间为0.08秒,按照108km/1小时,时速计算为108÷60分÷60秒=1秒/30米,那么0.08秒x30米=2.4米,等于108码的时速0.08秒的位移距离为2.4米以上,本人按照专业人士提供的技术去测量车辆位移距离只有1.68-1.88米之间,按最远1.88米算,1.88米÷0.08秒=0.235公里,0.235公里x60分x60秒=84.6km/1小时,意思本人当时的时速没有超过85码,对此违法记录本人不认可,有异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人认为这是钓鱼执法,故意隐蔽测速。

本人多次来到衡南县交警大队举报并反映事实具体情况,某些工作人员不作为,本人一直没有看到的相关文件和测速备案书,一直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我有视频,照片,通话录音,手机录音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测速设备应该设置在规范,合理,科学的地方,必须公平公正公开的测速,不能成为某些部门当做搞创收的辅助手段和工具,提示标志应在开阔视野和明确识别的位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移动测速前200米应该设置“测速提示牌”,测速范围应该在提示牌后200米外到移动测速结束点或下一测速点。

本人恳请湖南省交通警察总队和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对于此次违法测速记录行为,请核实并予撤销,并且请完善交通信号条件,规范测速设备。

车主阳镇平粤S3R3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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