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让野蛮强拆死灰复燃?
我家有一栋房屋,位于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石鼓村金洲坪组,是1978父亲陈太和申请经过政府审批后,建设该房用来做家庭经营的“电机加工打米厂”的。1978年12月1日原石鼓乡人民政府颁发了湘潭县建房许可证(潭建管字(石)第41号),审批的占地面积为30平方米,房屋为四间上下二层红砖结构,建筑面积60平方米,1979年又增建水泥砖房屋一层60平方左右,实际建筑总面积共约120平方米,属于私房。
2018年年初政府整修公路,需征拆我家的“电机加工打米厂”,2018年石鼓镇党委书记周海洋曾经约我到其办公室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没有达成协议。
可在2020年3月17日上午9:30,我母亲熊春芳来到我家的“电机加工打米厂”时,发现整个近120平方的房屋已经全部被强行推倒,夷为了平地,房屋里面的打米机、电机、床铺、灶台、凳子等物品全面被填埋在房屋的废墟里面。属于我家的”电机加工打米厂”已经被野蛮强拆了!
我们家家人都在外打工,家里只有老母亲在家,作为一级政府的石鼓镇人民政府,融易新媒体,在没有任何书面、口头通知的前提下,并且是在夜晚偷偷摸摸将我们家的房屋野蛮拆除,本人和全家对于此野蛮强拆,表示强烈愤懑,在和谐社会的今天,中央领导多次在国务院工作会议上面对征拆工作中反复强调了对老百姓利益的保护,而石鼓镇人民政府却置若罔闻,在我家不知情,并没有得到一丝补偿的情况下,对我家的房屋进行了野蛮强拆,公理何在?我和我家人强烈要求如下:
1、我家的“电机加工打米厂”有政府颁发的建房许可证,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必须得到保护。
2、石鼓镇人民政府这种野蛮强拆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石鼓镇人民政府在征拆工作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肆意妄法,不按法律、法规流程办事,我及家人强烈要求对石鼓镇镇人民政府参与决策和拆迁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追责、并进行严肃处理。
3、我及家人要求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拆标准,对我家房屋进行整体补偿,同时赔偿我家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物件和“电机打米厂”里的所有机械设备(必须超标准补偿,有些机械设备已经成为了那个时代的文物。)。
4、我及家人要求政府补偿因为这此次强拆行为,给我母亲及全家人在精神上、身心上造成的严重伤害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当和书面赔礼道歉。
诉求人:陈伟及全家人
联系电话:150****7151
身份证:430321197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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