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庆镇尖坪村李某在镇国土所、管区负责人、村委负责人的支持下,于2019年3月开始违建,我从其下地基开始投诉,但每次投诉得到的是国土所工作人对我的训斥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多次所谓“调解”(劝导我方放弃投诉)。
我多次投诉无效后,直接向中央相关部门反应情况,属地相关部门才开始重视,开始走法律程序,但此时违建已经初具规模。
后来拆除违建当然给违建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试想:如果当初镇政府国土所、镇领导、村领导严格依法、行政。让违法熄于萌芽状态,违建者会造成较大损失吗?如果国土所等领导坚决依法行政执法,不怂恿违法,违建者会违建吗?
违建被拆除后,违建者疯狂报复我,违建者怂恿70多岁的父母多达二十几次用农具摧毁我家房屋,致使我损失巨大,报警无效,警方和人民政府认为违建者的行为可以理解,融易新媒体,认为这样可以平衡违建者心理,所以多次报警,警方多次疲软执法,因此,更加怂恿违建方的违法行为,违建方认为:“原来老人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于是行为更加嚣张,我无奈,又一次向相关上级部门投诉派出所的渎职,派出所才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的同时就被取保候审了,犯罪嫌疑人更加认为自己是老人,法律对他根本无效,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对投诉者寻衅滋事,我报警多次!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也就是派出所立案侦查5个月以来,派出所只将嫌疑人立案前的虚假口供整理成文移交检察院,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一看资料不合格,就退还给了派出所,派出所如此作为的初衷是:检察院检察官对老人的案子不会审核的很严格,将老人们的假口供交给检察院,以达到让老人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最后也就达到了所谓和谐稳定的目的!由于退回的假口供内容无意中让我知道了,我以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伪证”报警,(刑法305条有规定)但派出所不予理会,我要求派出所不受理就要给控告人(我)一“不予受理的书面回复通知”(刑事诉讼法规定),但派出所不予理睬。
分析:
我投诉违法,镇政府领导却来投诉者家多次调解,这种调解本身就是一种渎职,因为违法需要制止和惩处,投诉需要支持与弘扬,投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违法是犯罪,调解的意图是要求投诉者放弃投诉,让违法者继续违法,这样的“调解”不是渎职?
吉庆镇人民政府和派出所认为我投诉了违法,违法者向我发泄报复,是一种平衡矛盾的好方法。他们认为你投诉违法让违法建筑拆除,违法者付出了代价,违法者报复你,把你的财产损坏,这样就都付出代价了,这样就平衡了,这样就可以暂时维稳和谐了。
派出所和吉庆镇人民政府的初衷是想和谐稳定。但法治社会,和谐稳定是以法为核心的,和谐稳定的行为是以法为基础的,脱离了法律和原则,任何和谐稳定行为都是暂时的,脱离法律与原则的某些行为甚至会埋下更为恶劣的种子。比如:我们这个案子派出所和政府只想平衡违法者的心里,给70岁的违法者法外开恩,最后导致农村家庭有老人的群众认为老人违法犯罪是不会得到处罚的。老人本来就不懂法,政府和派出所这样的法外开恩行为,当然不会促进真正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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