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梅桥乡政府旁边030县道胡记钢材店
我本想着哪怕解决好了,后续也会在此回应致谢下所有人的配合与努力。
我答应了乡政府人居办工作人员的要求,3天后再写。现实是结果有好有坏。
的确,无可厚非,事实上房东和胡记钢材店主都在陆续运出些东西,但同时又进了几次货(水泥),融易新媒体,另一边拆墙砖!
我担心的是,现场做事的人员在灰尘里不停的忙碌,无戴口罩。
昨天,听居民说:拖了车沙子回来,不知道他们想做什么?
今早,居民说:墙拆完(实际上还留一半高的样子),另上面搭放玻璃。
那么不得不及时告诉人居办工作人员,难道等3天的结果会是这样?
半个小时内,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并向反应的居民打了个电话说:我来到了现场,你可出来下。接电话的居民拒绝了。工作人员说:我不认识你,也不认识他们。我秉公办事,告诉你我来过现场在处理。
居民说:是秉公执法就好。您自己注意(在此提醒注意的是灰尘)
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工作人员离开了。这一个小时当中,居民反应说:房东和胡记钢材店主夫妇和这位执法工作人员在现场大喊大叫。丝毫没有半点撤掉场子的意思。还理直气壮大叫:难道我不要做生意了?那个什么队长是怎么说的?
原本以为事到这个地步,大家心里都很清楚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事?触了哪条法律?
不把事说破,是留面子,都是中年人。将就了这么多年,将就了这么久,似乎已经成为习惯,和一种理所当然!
法律规定:在屋门前搭棚子,违章建筑的,经调查核实一律予以拆除,如有异议的,可以向镇城建办反应处理!
相关法律摘录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镇里有权利拆除违章建筑吗?
答:对于违法建筑,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授权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所以,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乡镇政府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
3.乡政府有权拆除违章建筑吗
答: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经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可以强制拆除。具体拆除部门,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可以是乡镇政府。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对于横蛮的人来说,对工作人员都是理直气壮,大喊大叫的人来说,知法还犯法,还理所当然,试问是谁给足她这么大的力量和能耐?
防疫期间就放肆营业,现在拆除墙一半又搞重建。这到底是哪里的问题?
再有能耐的人不可能漠视法律吧?
难不成像这场疫情一样来个死灰复燃?一粒老鼠屎打乱一锅汤?带着整个乡镇面貌回到去年前年的模样?
不管是法律层面还是个人层面,健康、安全也罢!已经全触犯了!
选择继续非法营业和非法重建。是藐视法律,藐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将会天理不容!!!!
乡政府城建办接了此事。城建办负责人回应居民的说:我已告诉了执法大队,他们会来处理,但这两天正在搬家(搬办公室?)
看到形势不对,于是打乡政府的总机,问执法大队的负责人电话,回应了我,但是电话就是城建办的。再三确认后,政府工作人员说:没错,就是他管这事。执法大队和城建办是一起的。有事你继续打他电话就是……
目前没有打电话,上午人居办的来过,目前还没有看到他们明显的重建动作,防疫期间不想添乱,给彼此一点时间!一旦重建那就又只好打扰相关部门一起来解决此事。
大家可以观摩下这里的环境,除了乱搭建,这屋子里还有各种错综复杂的线路,平时钢材就在这里面加工!安全何妨?噪声污染,粉尘污染吃了足足八年有余!
文章标题:【经济新闻头条:湘乡市胡记钢材店和房东一起重建违章搭建】,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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