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初215号的案件存在失法、失理、失责。
本人曹福军,郴州市嘉禾县人,2018年5月在邵阳市新邵县龙溪铺镇承建定荣家的一套别墅,与刘赞(来自衡阳)签写劳动协议,协议工期为60天(内容详见上传照片)。期间,作为施工员的刘赞不听施工指导员的工作指挥,和指导员闹矛盾,恶意制造问题,使指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离场,刘赞亦在工作50多天后离场,致使项目破产,工程停滞,损失惨重。而别墅最终在同年8月底才完成。建成后公司下拨工程款,随后给付刘赞基本工资。
2019年1月,刘赞因工资结算问题上诉新邵县人民法院,因本人身在江苏有重要事情处理,遂向一审法官寄送工资结算材料和意见,应按照劳动协议。一审双方均未到场,然而出乎意料,一审竟以刘赞的主张就那么判了!于是本人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双方都到场,当面提出工资结算问题:
其一,协议第五条,按照协议施工人员中途退场的可不予结算工资;第四条,如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需扣相应的工资。第7条,工作人员的伙食费超出补贴部分应该扣除。
其二,因刘赞和指导员闹矛盾,恶意制造问题,使工作人员离场,对项目造成的可计算损失,应当扣除。
这两点都是合情合理合法。签订协议即是自己依法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是自己按协议完成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应该因自己对别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然而在二审判决书上确只字未提协议内容,然后以证据不足为由了事!按理来讲劳动协议既是如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力,也是做好工作的义务,依法来讲更是具有法律效力,再者,伙食补贴之外生活费用应该扣除。法官对一方恶意制造问题,融易新媒体,闹矛盾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视若无睹,不能以证据不足敷衍了事,这样不但是对受害方不公,而且从法律上默认了在工作上闹矛盾,制造问题,造成重大损害是合法的,这是对宪法中依理治国的文盲,也是对广大人民追求道理的精神践踏!以证据不足敷衍了事!
在二审下来后,本人向毛法官提出不公之处,她的回答是:二审判决已经出来,这些问题你可以提起再审。也可以去告刘赞。大家看,这就是不负责任的话,二审的不负责任,继续再审或者再告都不能挽回损失,否则法院就是儿戏!
所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民初215号的案件存在失法,失理,失责,但发文后一段时间了都无任何回复,特此愿广大群众监督,本人联系方式187****3236,因此,本人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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