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信访办先是伪造上访人签名,后又纠集亲信串供作伪证
2020年元月1日,我在省网络信访平台,反映了我在常宁钾肥厂(现常宁市第二水泥厂)工作七八年后,当时县经委并未下文要开除我的情况下,却被当时厂长刁难,他擅自禁止我上班,以致至今未退休的事。
元月10日,市经信局召开协调会,我们母子到场。这次会上,市经信局未做出任何有效答复。
元月11日开始,我就市经信局在10日那次会上提出的几个焦点质疑,共进行了五次网络上访。
从元月14日到元月19日,市经信局先后三次拒绝受理我的上访请求(有拒绝受理的提醒短信为证)。
元月19日,市经信局竟然弄虚作假——伪造上访人签名签收了处理意见书,融易新媒体,并且欺上瞒下——连续多次将伪造的签收凭证上传到省信访平台。
元月22日,市经信局再次召开协调会,众所周知信访经办人是吴建南,邓局长竟大言不惭将这次伪造签名、欺上瞒下的责任归咎于信访办名叫何小为的科员,这样处理不仅有舍车保帅的嫌疑,更难服众。
元月23日市经信局在省信访平台上发出了一份由吴建南主持,雷桂成、陈德礼、周国成、邓昌明、唐传芝、刘佑成参与、何小为记录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的证词明显无中生有而且漏洞百出:
首先,在这份调查报告中,唐传芝、邓昌明、周国成、刘佑成和雷桂成都一口咬定“我是因为在1981年4月之前生育了第三胎”才被市第二水泥厂开除。在此,我想质问上面五位同志,当时我的第三胎在哪里?!实际上,1981年4月时,我只生育了一儿一女,一共两个孩子,当时是被厂里列为正规的结扎对象,并未超生!
在此,我们敬请调查报告中提到的五位串供作伪证的同志拿出足以证明我在1981年4月之前生育了第三胎的实际证明!
否则我手中的派出所户籍证明,爱人单位上的所有人员和水泥二厂真正知情的老职工,都能证明我在81年4月之时只生育了两胎!绝对没有超生!
另外补充一下:
第一,周国成提到的胡循元是当时工业局方面的主管,而周国成最初在水泥二厂只是个广播员,我记忆中周国成不是什么好打交道的友善之辈。同时,当时是朱先军刁难、不准我上班,所以我一直主要是找朱先军理论。所以周国成觉得我没找过他,就判定我认同解除合同,这纯属无稽之谈。
第二,我上访反映这些情况,是正规合法的维权,还是雷桂成提到想浑水摸鱼?我们相信群众眼光雪亮,是非黑白自有公论。
难道常宁市经信局吴建南随便纠集几个亲信串供做伪证无中生有,就能够随便颠倒是非?
我已经年近七十,是常宁市第二水泥厂的女职工,至今未退休,甚至连在那上班最后几个月的工资都没领到。
其实此中情况很简单:1981年4月原厂长朱先军任职时,在当时二水泥厂的主管单位县经委根本没有下文开除我的情况下,朱先军擅自做主、蓄意刁难我,借口我迟交了几天的结扎证,一直禁止我继续上班(其实迟交五六天,也是经过他默认默许)。以致后任厂长又推说前任厂长已经处理,对我争取养老保险权益一事一直推三阻四,至今没有落实,我已经维权近四十年。
2020年元月1日,我在常宁网上信访平台举报了常宁市第二水泥厂至今没有为我办理退休一事。
元月10日下午3点,应常宁市经信局之约,我们母子来到市政府七楼经信局的会议室,接待我的正是市经信局邓局长。
他眼见认定我与二水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行不通,因为当时计划经济时代,依照惯例,水泥二厂如果开除职工,都需要县经委先下文,然后在职工大会上宣布,才算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我当时既没有收到被开除的通知文件,又没有在职工大会上被点名开除。所以他转变了角度。
首先他把责任归咎于我自己错过了1988年国有企业那次“亦工亦农”转“合同工”身份置换的机会。我当然据实以报:由于朱先军存心刁难、以致我不能上班错过了这次置换机会。难道厂长犯了错误,害得职工错过了转正的机会,还能够把所有责任推卸给职工?
然后他又把责任归咎于我自己错过了2013年的“十八号文件”提到的以个人名义退休的机会,我当然以理据争:我在水泥二厂退休的事一直悬而未决,如果我可以水泥二厂职工的身份退休,有什么理由让我选择“十八号文件”提到的以个人名义退休?
再后他就开始自圆其说,他意思是即便我没有被朱先军私下开除,也不一定能通过身份置换转为合同工,因为上面有指标限制。然后他毫不避讳的向我透露了一些有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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