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东安县解决因征地补偿款财务管理混乱、杨梓洞村22组组长截留克扣的征地补偿款
我是刘小红,女,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村22组(原车游村7组,两村合并地址相同)。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040*****。联系电话:152****0330。
本人系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村22组(原车游村7组,两村合并地址相同)村民小组成员,是组上合法村民,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权。本组于2018年12月5日与湘桂铁路永州地区扩能改造工程(永州北站)项目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办理了长沙银行东安支行账户,2018年12月9日村民小组商讨分配湘桂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确定每个组民分配29020.53元,但该分配方案排除了本人加子女共三人的分配资格。2018年12月11日该笔款项经组长分发完毕,本人要求组长胡友吉(电话:155****0882)分配征地补偿款,遭到拒绝,组长侵害了本人加子女共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权益。
户籍是中国公民资格的合法凭证,户籍登记是户口管理的合法形式。村民资格的取得首先以户口的登记为前提条件,村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首先以户口来源的合法性作为分配依据,本人加子女共三人是组上合法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不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该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土地征收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按法律规定是要分配给集体的所有成员的。本人自1994年9月1日在本组村民小组承包了责任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在册),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以来,本人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组长剥夺了本人加子女共三人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属于侵权行为。本人多次找镇、村干部反映,经镇、村调解未果,融易新媒体,遂起诉至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经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加子女共三人胜诉,均享有湖南省东安县端桥铺镇杨梓洞村二十二组村民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同等份额。2019年3月30日拿到胜诉判决后,本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目前组长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并把组里征地补偿款从对公帐户转移到自己私人名下的账户上,这也是不合规合法的,另本组的征地补偿款财务管理混乱(组长、会计、出纳均是胡友吉),截留挪用、克扣私分、优亲厚友、账目不明,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组长有义务对本组群众进行账目的收入与开支公示。本人多次要求组里公布征地补偿款账目收入与开支情况,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本人家庭负担重,经济来源少,现又临近年关,经济拮据。特向社会各界求助,请求相关部门或新闻媒体能帮助我领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为盼!
刘小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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