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曝光:武冈市邓元泰镇事业单位职工加班值班既不发放加班费,又不安排调休是否违法?

邓元泰人民政府事业单位职工加班值班既不发放加班费,又不安排调休是否违法?

我们是邓元泰镇乡镇事业单位的普工职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普通劳动者,靠着工作每月二三千元的微薄工资养活着一家人。每周除了正常的5天8小时上班之外,还需要接受镇政府安排频繁的加班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值班,光在2019年下半年期间周六日及节日加班将近十五六天。每周还必须在正常8小时工作后在政府值夜班(值夜班当天相当于工作了24小时),并且不安排补休。周六日值班也没有安排调休和任何加班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融易新媒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照国家《劳动法》,邓元泰镇政府要求事业单位职工加班值班既给不了加班费又不安排调休的规定是根据国家哪条法律制定出来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是普通劳动者,有些是专技人员、有些甚至只是工勤人员(俗称工人),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乡镇干部,没有公务员所谓的升迁或者进城工作的资格和众多的福利待遇,一辈子只能扎根在乡镇,地位差,确干着比镇公务员还要繁重的工作。被要求只能讲义务,却闭口不能谈权利。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任何的规章制度也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否则不具有效力。我们接受党和国家的领导,也有基本的工作觉悟,在乡镇工作几十年,工作兢兢业业。请问我们事业单位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在那里?我们也是人,上有老下有小也要养活一家人。既然不能发放加班费,那么安排补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值夜班也应安排补休。党的十八大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邓元泰政府的法治体现在哪里?政府部门如果都做不到法治,如何更好的服务于老百姓?!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法劳动者是有尊严的!事业单位职工可以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推动国家法制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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