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陈娟婚前在岳阳杨树塘购买2栋2楼给我姐作门面营业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并办有营业执照,是黄金地段,临街门面。
2016年因棚户撤迁,我已嫁到香港,撤迁办梁主任利用我不熟悉程序,发委托书和受权书叫我打印签名按手印寄给他让我姐办理,当时因爲我们相信政府和撤迁办的领导,先签字有奖金,后签没优惠,加上撤迁办经常断水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逼我姐签了字。给了42万。
依照法律,因我已结婚,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委托书和授权书没我先生的签名和按手印合同是不生效的。
重要的是之前房产证上的身份证是湖南的,而委托书和授权书上的身份证是香港的。依照法律,在没有香港律师证明两个身份证是同一人的证明时,我在大陆的财产和房子是不可以动用的。即撤迁办撤我的房子是违法的。
另外,后撤户也是2楼还没装修才30多平米给了130万左右,我的精装70几差不多80平米的临街门面,融易新媒体,又是黄金地段,才43万[流泪][流泪][流泪]加上我姐一家没生活来源,和我妈都靠这门面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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