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发生的重大新闻:道县执行法官赵某执法犯法,视司法权威如无物?

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赵章成法官不依法办案,在执行陈太元(实为尹清禾)与刘恩庆、李海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罔顾案外人(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市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在不下达书面通知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告知的情况下,就将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径直挂网拍卖,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官不为民,枉法裁判只为利。

理由陈述如下:

第一,不动产物权应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为准。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永州市房产局永房权证冷字第716013456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冷水滩区河东沿江东路27号房屋(1栋的101、103、104、105、801、802、803、902号房屋)均登记在案外人(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市公司)名下,所以应当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外运公司。

第二,执行规定对案外人排除执行异议有明确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融易新媒体,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也应当认定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市公司是房屋的权利人。

第三,执行法院拍卖登记在外运公司名下房屋需外运公司书面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尚且需要第三人书面确认,根据当然解释,拍卖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更应该需要第三人书面确认。执行法院在案外人(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市公司)未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径直拍卖其名下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第四,执行法院拍卖案涉房屋甚至都没有通知外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执行法院在拍卖前五日并未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被拍卖房屋的所有权人(湖南省外运公司永州市公司),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赵章成法官仅有权对执行标的所有权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属,应当已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即便对房屋的权属存在争议,也应当由审判法官经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赵章成法官对一个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未经审判文书确认权属归属的不动产径行执行,绕过审判庭直接以执行文书确认权属,以执行之名行审判之实,属明显的超越职权,越权裁判,古有“牝鸡司晨”“越俎代庖”,今有赵章成“以执代审”,我中华文化糟粕可谓后继有人矣。

赵章成法官作为道县执行局的员额法官,理应对上述法律明文规定了如指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外运公司一直以来也多次以执行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向赵法官提出如上诉请的前提下,赵章成仍然一意孤行,多次未通知外运公司,径行将案涉房屋挂阿里拍卖。这让吃瓜群众看来,只可能有两种合理怀疑:第一、赵章成法官屁臭不懂,根本不能胜任员额执行法官的位置;第二、赵章成法官是收受了申请执行人多少好处,才敢于枉顾事实、藐视法律,作出此种枉法裁定?

近年来,国家一直强力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效地维护了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正义。但解决执行难不是瞎执行、乱执行,解决执行难要立足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对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的被执行人财产坚定坚决地予以执行,而不是为了完成执行指标,随便拿着第三人的财产来充数,恣意践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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