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李良权,中共党员,1974年12月~1980年12月退伍老兵。身份证号码4305281xxxxxxxx213,联系电话133325xxxx013714xxxx3家住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13组4号。事实和理由:1992年4月19日下午6时,我从县城买鸡崽回家,途经水头村三口渡时,恰遇警察李有桥等2人以有事需配合调查将我抓进新宁公安局江口桥派出所不闻不问近6小时。晚上12点多,李隆彬与罗祥平和另一名警察把我带到二楼的办公室,李隆彬强行逼我跪到在地且两手平肩申直,逼我承认盗窃同村邓定海耕牛一事,我不承认,李隆彬与罗祥平采取穿皮鞋用脚踢我胸部,拳头打脸,竹片抽打身体和四肢的非法手段达三小时,打得我遍体鳞不省人事,尔后将我戴上手铐锁在会议室。到第二天早上,将我转到一间黑房关到晚上11点,继续审问我,并被迫我在他们写好的材料上签字,天亮后将奄奄一息的我放了,并威胁我不能说出在派出所发生的事。被派出所关押期间30多个小时我粒米未进。由于被李隆彬等刑讯逼供毒打,我出去后住院治疗共花去人民币6000多元,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不能干重一点的农活,家庭债台高筑,该盗窃耕牛案几天就告破了。
从1992年4月27日至今,我一直向新宁县公检法司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李隆彬、罗祥平的法律责任,为自己讨要说法,明明是李隆彬等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刑讯逼守法公民的刑事犯罪案件。2017年10月2日网络媒体曝光后,新宁县信访局确认为是信访事项,歪曲刑讯逼供我的时间,将1992年4月19日说成是4月9日,与我被打住院时间提前10天,说我受伤住院不是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说成证据不足,仅给予补偿我3000元生活补助。
我被李隆彬等刑讯逼供毒打后住院治疗共花去6000多元,1992年的6000多元相当于一个农民工5年收入。对新宁县信访局这种忽悠合法公民,官官相护的行为,我请求上级领导依法立案处此事,依法赔偿我的医疗费用,为我平反昭雪并公开赔礼道歉,依法追究李隆彬、罗祥平刑讯逼供毒打我的法律责任,申张公平与正义。
退伍老兵:李良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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