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和认定学龄前儿童李熙宸没有监护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本人在碰撞前采取了制动减速避让措施,却机械套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认定,以未及时发现被害人、未预见小孩行为有不确定性、未及时鸣笛提醒及采取制动和转向等避让措施,以致车辆减速不明显,被害人碰撞较重并被碾压为由,认定本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划分和认定事实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综上,本案车载视频完整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证据充分,争议焦点是对事故的责任划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如果不委托司法鉴定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上诉人看不见路边小孩的原因、李熙宸的奔跑速度及从起跑到与车辆接触的时间、李熙宸起跑时行人和车辆与碰撞点的距离、车辆制动所需的距离和时间等关键事实就无法查证,程序违法就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影响公正审判。鉴于以上特殊情况,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事故成因委托法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还无辜者清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
呈报人:李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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