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6月13日14时08分左右接到微信支付通知(2024)鲁0285财保102号,微信账户遭限制使用, 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住所在河南安阳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莱西市,莱西市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录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拦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所留电话0532-88407005 0535-88407818一直无法接通要不就是一直占线状态,在多次打接通后不对我讲述任何案情经过与裁决结果,只是让我等对方(青岛捷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我协商还钱,而在我与此公司协商时要求对方(青岛捷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营业执照,法律起诉文书及本人与对方的借贷证明等手续,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融易新媒体消息,拒不提供此事疑似以新的协助催收手段,并且本人目前为止没有收到任何法院的诉讼信息。
3.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辖地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冻结人民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个人该享有的权益。请该单位尽快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功能限制
备案号:鄂ICP备2022006215号 Copyright © 2002-2024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