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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润区人民法院异地不法冻结个人微信支付

2023-11-29 13:38:40来源:投诉直通车

文章导读
本人于2023年11月 23日晚上12点53分收到一条微信支付的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502号;联系电话:0315-5183781 。 本人从未收到过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裁定书,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版都没有,随后本人登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等查询,均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诉讼结果,如此突然无告知的冻结个人微信账号,已...

本人于2023年11月 23日晚上12点53分收到一条微信支付的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融易新媒体消息,当前账户已遭限制使用。执法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冀0208财保4502号;联系电话:0315-5183781 。

本人从未收到过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裁定书,无论是书面或电子版都没有,随后本人登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在线小程序等查询,均没有任何关于本人的诉讼结果,如此突然无告知的冻结个人微信账号,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的正常生活,不论是生活日常、吃饭、出行,全部都离不开个人微信账号。

1、本人通过网络查询到0315-5183781并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电话。且该号码遭明确标准为诈骗电话。

2、本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并没有查询到(2023)冀0208财保4497号;

3、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APP中查询到关于本人任何起诉案件或者文书信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遭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遭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从未到过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是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综上所述,本人产生合理怀疑是否遭网贷公司或者第三方催收公司不法填写法院虚假信息申请导致微信账号支付的冻结,无论是该冻结通知中信息真实性,还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希望有关部门能核查侦查,及时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冻结。

丰润区人民法院异地非法冻结个人微信支付

丰润区人民法院异地非法冻结个人微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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