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7条第2款,在湖南,仅有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个因素,方能调整的容积率超越此前控规的要求)
《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公开公示时间为:
(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批前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
(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布时间自批后到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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