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

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供图

质疑二:宣称“无酒精”却自相矛盾。从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我们可以在产品外包装的产品成分中清晰的看到“乙醇”(乙醇(ethanol),有机化合物,分子式C2H6O,结构简式CH3CH2OH或C2H5OH,俗称酒精)。

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供图

质疑三:宣称“无防腐剂”。却含有化妆品准用防腐剂羟苯丙酯、羟苯甲酯。

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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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自化妆品准入防腐剂

羟苯丙酯、羟苯甲酯主要用作有机合成、食品、化妆品、医药的杀菌防腐剂,也用作于饲料防腐剂。

根据《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涉嫌销售“三无”产品

无独有偶,在涉嫌虚假宣传遭举报后,捉销师又收到聚好商城消费者举报称:聚好商城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而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的商家涉嫌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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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凭据和产品实物,消费者供图

该消费者在聚好商城购买了一款名为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的化妆品。从消费者提供的交易凭据可以看出,雅因璐富勒烯水润修护精华液销售商家为司奇隆毛纺服饰。

涉嫌广告违法、销售“三无”产品?聚好商城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经企查查APP查询,该商家全称为苏州市司奇隆毛纺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6日,法人蔡义彬(持股100%),经营范围为服饰、毛纺织制品;服饰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苏州市司奇隆毛纺服饰有限公司备案信息可以明确的是,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化妆品销售。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有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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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费者供图 质疑二:宣称无酒精却自相矛盾。从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实物图片我们可以在产品外包装的产品成分中清晰的看到乙醇(乙醇(ethanol),有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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