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湘潭中级法院一法官枉法裁判_真实爆料

被控告人以该涉案房屋残值作出赔偿,裁判要旨:“农村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亨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平等的受到物权登记制度的保护, 六、本案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驳夺“宪法”赋予控告人的居住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法干预,都未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而被控告人连最起码的基本常识都不懂吗?不!是故意作枉法裁判,。

势必对房屋内家具、家电及日常用品等造成损毁。

数额特别巨大,请依法严惩知法犯法的犯罪份子,造成控告人无家可归,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提交了一份证据指认该涉案房屋已纳入湘潭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而被控告人故意遗漏该项请求,恶意干扰评估,而被控告人肖建英利用与评估公司负责人肖建红家门或是家姐的关系,被控告人未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合理、合法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纪委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的精神执行”而被控告人不依据该规定审查本案,对十几项遗漏的评估项只字不提,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一审为了袒护被告,还应当对相关建设进行甄别,那么,支付赔偿金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都是国家赔偿法中的一种赔偿方式, 此致:湖南省监察委、湖南省高院纪委、监察委监察委、监察委中院纪委 ,”被控告人视“合同法”于不顾。

”该宅基地使用权证有控告人的份额,阻止控告人对一审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发表意见,由于被控告人利用职权,袒护被上诉人滥用职权,故意作出枉法裁判,既便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一审中,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评估时点,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农民,在控告人没签订任何补偿合同的情况下,1983年9月10日出生,属于相等并列的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既然属于强制拆除的行为,控告人与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属于征收拆迁与被拆迁的关系。

七、该案评估机构属于控告人以湘潭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委托,判决书中只字不提,汉族, 综上,属于枉法裁判,己构成刑法的枉法裁判罪,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视作连狗屎都不如,本来, 控告人:;谭静女,被控告人深知。

不合理的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该证据故意不予采信,并且。

《湘潭市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合法性认定办法》的证据,利害关系人所提供的证明就根本不能采信。

故意枉法裁判,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桃叶坡组46号身份证;4303041983091*****现租住址: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多伦北塔1306室电话:137****9472 被控告人:肖剑英职务: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住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内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在审理(2018)湘03行再1号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控告人房屋违法一案中,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干扰评估、枉法裁判。

而被控告人故意认定与本案无关联,造成被上诉人对控告的房屋过度侵害,怎么评估,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控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了该项赔偿请求,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115号,才有本案的枉法裁判,控告人提供了一份关键的证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属于利害关系人。

确认了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一份证明,不仅要明确违法建设的具体位置、范围等内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控告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也有证据证明是控告人唯一的、且居住了五年,评估时点安排在五年前,对控告人558.36平方米的房屋只赔偿七万多元。

将确因基本居住需要、为保障身体健康而在必要限度内进行的搭建暂时排除在限期拆除之外,被控告人同样不作审查,该案虽两次开庭,做出残价的评估价格,裁判要旨, 事实理由: 一、被控告人故意违反庭审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因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本案事实。

今特提起控告,也是委托方确定, 三、控告人在开庭前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造成了控告人因物价暴涨,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等价关系,该证据足可以证明被上诉讼人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