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陕西君健药业曾因宣传排毒养颜而遭罚,闺蜜宝以何自称“女性私护第一品牌”?(2)

 

 

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2019年4月16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举报,消费者赖某举报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发布虚假广告,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4月22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以来,通过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对公司生产的“妇科凝胶”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该公司称“妇科凝胶”具有“排毒养颜紧致养巢”、“排毒养颜”的功效,但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上述产品功效的真实性,且公司承认该产品不具有排毒养颜功效。另外,该公司进行上述广告宣传花费广告费计1600元。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上述发布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有关部门对君健药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就在这起处罚实行后的两年间,网上至今仍流传有关于君健药业生产的“闺蜜宝”系列产品具有排毒功效的案例。

 

 

 

在本篇报道中,我们了解到了君健药业公司与闺蜜宝之间的关系,“第一品牌”的说法是否属于违规宣传,在下篇报道中,我们将着重关注的是君健药业生产的闺蜜宝系列产品被宣传具有了哪些功效,有关奖金制度有何特色,请继续关注微商电商内参。

 文章标题:「头条」陕西君健药业曾因宣传排毒养颜而遭罚,闺蜜宝以何自称“女性私护第一品牌”?(2)

内容摘要:据相关处罚决定书披露, 2019年4月16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接到 举报,消费者赖某举报陕西君健药业有限公司在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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