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磊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肖芳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的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毕国栋、陈运涛和时任财务总监魏来知悉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时任董事陈运涛知悉并参与了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情形。
当事人李磊、肖芳、陈运涛、毕国栋、魏来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李磊、肖芳、陈运涛请求取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第一,当事人仅知悉欧浦智网单方面在担保合同上盖章,当时担保合同未成立或生效,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当事人并不知悉欧浦智网已实际提供相关连带责任担保。第二,陈运涛、毕国栋不实际参与欧浦智网日常经营决策,李磊、魏来不承担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第三,毕国栋否认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其本人签署。第四,陈运涛自称不知悉、未参与欧浦智网为陈礼豪向其借款的2160万元提供担保的决策过程。第五,当事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的主观过错;当事人已经勤勉尽责,肖芳在签署董事会决议后多次追问后续业务进展、督促信息披露情况;肖芳、魏来在欧浦智网违规担保发生风险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全力推进公司重组并购事项,意图消除危害后果。肖芳、魏来提交了拟证明担保合同未生效、已勤勉尽责等相关证据。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部分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第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合同作为重大事项,并不以其合同成立或生效为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且无论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或实际履行,均应当在规定的时点及时披露。因此,当事人在签署董事会决议或被告知已签署董事会决议时,就需承担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欧浦智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发生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或不承担信息披露职责,不能作为免除勤勉尽责义务的理由。
第三,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电话通话视频、毕国栋本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认定其接听中江国际信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相关电话,知悉欧浦智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毕国栋关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并非其本人签署的意见,不影响对其知悉担保事项的事实认定。
第四,根据《仲裁申请书》、陈礼豪及陈运涛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陈运涛作为债权人,知悉并参与欧浦智网作为担保人为陈礼豪向其2,16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事项。
第五,当事人提出不具有明知属违规事项而故意参与的主观过错,以及肖芳、魏来事后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设法消除危害后果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有关事实,广东证监局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广东证监局对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文章标题:【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元(3)】 内容摘要:时任董事田洁贞知悉并签字审批了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中江国际信托1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欧浦智网为顺钢钢铁向彼岸大道壹号20,000万元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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