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元(2)

  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担保事项提起诉讼或仲裁后,欧浦智网才在2018年年报中对有关对外担保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6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4笔,金额合计不低于66,6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40.39%;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6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04,9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58.32%;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39,776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78.47%;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对外担保共19笔,金额合计不低于177,180万元,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92.37%。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欧浦智网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计向关联方陈礼豪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659.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3月,欧浦智网向自然人朱某趣借款19,000万元,分10笔转入陈礼豪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2017年10月至12月,陈礼豪通过其控制的刘某馨银行账户向朱某趣归还本金2,500万元。

  2.2017年5月3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周某平借款7,000万元,于5月9日分2笔转入陈礼豪指定的航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航凯投资银行账户)。2018年3月至4月,陈礼豪通过航凯投资银行账户向周某平归还本金1,500万元。

  3.2018年4月16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HARTOW借款1,000万元,融易新媒体,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6日,欧浦智网与HARTOW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4.2018年4月17日,欧浦智网向马来西亚籍自然人WEEKOKKENG借款1,0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17日,欧浦智网与WEEKOKKENG再次签订《借款协议》,将前述借款及所欠利息确认为本金,即实际累计借款1,079.53万元。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5.2018年8月14日,欧浦智网向自然人佘某借款2,500万元,直接转入陈礼豪本人银行账户。上述借款至调查日时全部未归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欧浦智网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向第三方所借入资金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实质构成关联人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2014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欧浦智网未及时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欧浦智网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陈礼豪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欧浦智网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直至相关债权人对欧浦智网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赔偿相关借款后,欧浦智网才在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披露。

  据统计,欧浦智网在2017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6,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4.44%;在2017年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3,5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3.19%;在2018年半年报中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24,000万元(不含相关利息和罚息),占欧浦智网当期净资产的12.51%。

  三、欧浦智网时任董监高参与及知悉情况

  欧浦智网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陈礼豪组织、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全部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和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文章标题:欧浦智网信息披露违法 被给予警告并罚60万元(2)

内容摘要:经查,欧浦智网对外提供上述担保时,未按规定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和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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