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曾刊登了一篇题为《关于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定性探讨》的文章,该文章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当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普通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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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12.10头条」股东矛盾或是导致玛姿宝公司解散的导火线,“UU”在接棒后有何表现?(6)】 内容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曾刊登了一篇题为《关于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定性探讨》的文章,该文章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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