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头条」合作厂商“天天纸业”连遭处罚,婴之源公司为何身陷“婴米乐”商标争议?(2)

按照一些经销商在当时的说法,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从2016年开始生产婴米乐系列产品的公司。即泉州恒信公司是婴米乐的品牌持有公司,在香港注册,泉州恒毅公司是生产公司,在国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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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结局如何

 

除了公司成立时间的问题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方面的争议。据悉,婴之源公司监事杨洁正是卡优米、婴米乐等一系列商标的申请人,但因为“婴米乐”等商标出现争议,杨洁和婴之源公司曾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牵涉到多起相关诉讼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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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杨洁与林公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四枚商标的权属应如何确定?2、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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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2016年5月15日,杨洁在与林公华协商合作事宜时,要求林公华(据悉,此人是泉州市恒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杨洁及林公华在庭审中均确认泉州恒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及泉州市恒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系林公华经营的公司)开设一个品牌由其独家代理,并要求林公华安排商标,双方确定了由林公华负责生产,杨洁负责销售的合作模式。次日,双方再次确认了由林公华“全权”授权杨洁进行销售,杨洁不需要投资,杨洁仅需根据销售情况向林公华支付相应货款的合作模式。

 

 

 

虽然涉案商标的名称“婴米乐”系由杨洁构思,且在商标申请条件上林公华误导了杨洁,但不能因此否定双方确认的合作模式,即由林公华授权杨洁进行销售,该合作模式实际上确认了商标权属归林公华所有。另,根据双方《婴米乐品牌运营合同书》第三点约定:“若乙方违反自身责任和条款,甲方有权取消其销售权”,该约定的前提亦是确认了商标权属归林公华所有。杨洁主张涉案商标系其与林公华共有,但其对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亦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确认,从现有证据看,林公华仅是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但其并不认可涉案商标自始为双方共有,因此,对杨洁要求确认涉案四枚商标为其与林公华共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林公华是涉案四枚商标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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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杨洁与林公华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双方合作的基础在于“林公华负责生产,杨洁负责销售”这一合作模式,杨洁与林公华协商商标转让事宜时,林公华是在杨洁承诺“不会找其他厂家生产”这一基础上才同意转让涉案商标为双方共有,《商标转让合同》及《商标使用授权书》亦是在这样的基础前提下签订的。根据法院向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杨洁已违背了上述约定,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林公华有权主张解除《商标转让合同》。因此,对杨洁主张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林公华主张解除《商标转让合同》的反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林公华无须办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的涉案四枚商标的转让手续。林公华因杨洁根本违约于2019年1月就《商标使用授权书》向杨洁发出《关于“婴米乐”商标授权中止的通知》,要求杨洁自2019年1月6日起不得再继续使用“婴米乐”商标,杨洁于17日确认收到上述通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林公华向杨洁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所涉第20140181号、第26733169号“婴米乐及拼音”商标的许可使用授权于2019年1月17日终止。至于杨洁主张的林公华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货不及时、私自低价销售等,其可按双方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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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按照一些 经销商在当时的说法,泉州市恒毅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是从 2016年开始生产婴米乐系列产品的公司。即泉州恒信公司是婴米乐的品牌持有公司,在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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