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传销的重要特征,应认定为传销(2)

之后,2017年1月5日原告去北京考察长红公司,并与长红公司签订《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合同落款2016年12月29日,原告确认是为及早提到车,时间提前),以16万的匀加速兑换券(兑换券为积分的载体,以下等同于积分)参与换车,即奥迪A6-30舒适款一辆。原告将上述积分支付给了长红公司,但原告未能提到车。为此,原告向万x华和被告催要还款。万x华的10万元已与原告结清,被告在2018年5月2日仅退还原告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另外的8万元,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起诉。

2017年1月15日,被告亦与长红公司签订《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一份,由被告以192500兑换券向长红公司购买宝马轿车一辆。被告向长红公司支付积分后,亦未提到车辆。

经本院向原告了解,该型号奥迪车当时市场价在45万元。原告受骗后未起诉长红公司。该匀加速商城仍在经营,积分亦在使用,仍有一定使用价值。被告陈述,2018年10月匀加速商城积分与奥陶ATT数字货币合并,现积分全部转化为ATT币(一种虚拟货币)。而在此之前,中央人民银行已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传销。

关于被告处积分的来源,经本院向被告调查及相关案例报道,消费者注册匀加速商城会员后,购买产品或债券等即获得积分,之后用积分购买产品,过一定时间后积分仍会返还给会员,且会员账户内积分会以倍数增加。同时,会员消费后,其隔代上家会员将获得收益。现多地工商部门将匀加速商城的模式认定为传销,且该传销未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直销许可。

另查明,原、被告均为匀加速商城的会员。

本院认为,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传销的重要特征,应认定为传销,而传销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作为该商城虚拟货币的积分,系传销的主要载体,融易新媒体,应认定为非法。原、被告之间的匀加速积分买卖,违反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外,我国对非中央人民银行发行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亦持禁止态度,不允许在国内交易。对该买卖协议的无效,原、被告均有过错。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欺诈原告,相反,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合同,被告自己实际也是受骗者。原告并非向被告购买轿车,事实上,原告取得积分后,是自己与长红公司签订协议,并把积分付给长红公司,现上述积分已无法返还被告,而现阶段积分尚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被告与万x华向原告出具承诺,保证其能向长红公司买到轿车,亦对原告的损失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应返还原告购买积分所付的款项5万元,被告已返还2万元应从中扣除。同时,原告对长红公司的权利,本院仍确定由原告进行主张。

 文章标题:匀加速商城的经营模式,具备传销的重要特征,应认定为传销(2)

内容摘要:之后,2017年1月5日原告去北京考察长红公司,并与长红公司签订《匀加速兑换券购车合同》(合同落款2016年12月29日,原告确认是为及早提到车,时间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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