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财经注意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2月1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在青山湖区大道106号8090梦工厂2号楼106室、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要求我局调查处理。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30日注册成立江西衣小幂科技有限公司后,关联了衣小幂微信公众号,搭建了衣小幂APP平台,以推广衣小幂共享烘干衣架为名,以个人领养衣小幂共享烘干衣架获得管理员资格,并要求管理员开展产品推广邀请其他人员加入,以推荐的人数和被推荐人员领养产品的费用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的手段,推销衣小幂烘干衣架产品。
其运作方式是:个人花399元领养(购买)1台衣小幂机器后成为管理员,成为管理员后可以通过自己花钱领养(购买)或者推广他人领养(购买)的方式获得增加领养衣小幂的资格,每位管理员每天只能领养(购买)一台衣小幂,每位管理员可以通过自己花钱领养(购买)或者推广他人领养(购买)的方式最多获得领养(购买)10台衣小幂的资格,管理员每天领养的数量和领养总数达到限额后,都无法继续领养。老管理员每推广一名新管理员花399元领养一台衣小幂后,可以从中得到50元的奖励。
老管理员累计推广10名新管理员后就升级为管理大咖,提取该团队一级(团队一级就是老管理员直接推广的下一代新管理员领养的衣小幂产品总数)总收益5%作为收益提成(衣小幂产品投放市场产生的收益);自身全网收益提升20%(从公司获取的50%产品投放酒店收益中让渡 20%给该管理员)。老管理大咖累计推广5名新管理大咖就升级为管理专家,提取该管理专家直接下一级团队总收益5%(直接销售的产品投在在酒店的总利润分红的5%),以及该管理专家团队以下第二级总收益5%作为收益提成(二级团队销售的产品投在在酒店的总利润分红的5%),自身全网收益提升40%(从公司获取的50%产品投放酒店收益中让渡40%给该管理员),上述收益每天结算。
上述奖励收益,由于公司成立时间短,加之新冠疫情的原因,市场推广不顺利,还没开始结算。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发展管理员12人,其中9人为公司股东,收取加盟定金4788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月中旬停止涉嫌传销的运营模式,在衣小幂APP宣传页面删除了涉嫌传销模式的营运制度,退还了 4788元加盟定金。鉴于当事人已退还所收4788元加盟定金,故无违法所得。
另,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转载了市委领导在红谷滩新区物联网产业创新中心调研工作时驻观过当事人公司展台和4月18日九江市都昌县领导一行参观红谷滩物联网创新中心的视频和图片,起到了广告宣传作用,造成不良影响。
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删除了微信公众号上的上述视频等资料。经查,上述视频等资料是由当事人委托的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方江西明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载。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传销行为。
同时,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市委和都昌县领导调研红谷滩新区物联网产业创新中心的视频、图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规定的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和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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