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2年起就开始在该公司办理洗车卡洗车,融易新媒体,期间陆续使用建行洗车服务充卡。在2020年6月11日,我来到该公司用洗车卡洗车,被工作人员告知说该公司已更换法人代表,不能使用该洗车卡,造成卡内30余次洗车次数无法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车卡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种合同约定行为,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因为经营者法人的更换而拒绝履行义务,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恳请依据相关法规,支持消费者正当诉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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