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易媒体:华容县交警关于一起车祸判案不公

我舅舅惨遭车祸,华容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

想:四人残疾之家遭遇车祸,须三人同时护理,该如何生存。

用:无牌、无证、无保险超速抢道致人重伤,竟没有承担一分钱赔偿。

看:华容交警李长坤如何避重就轻,枉法裁判。

我叫孟祥武,我舅舅叫刘玉平,今年68岁,住在岳阳市华容县梅田湖镇新垱村合兴十六组009号,身份证号:4306231951071*****。

2019年5月2日6点35分,舅舅刘玉平骑小型电动三轮车外出,在新垱村兴合十四组交叉路口前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无保险二轮摩托车湘F?R9385(车主刘守华驾驶证已注销、行驶证已注销)的撞击,车身旋转180度,导致我舅舅重重摔在地上,口鼻流血不止,当场晕死过去,直接被送往了华容县人民医院重症ICU病房抢救。经医院诊断我舅舅头部多处骨折,颅内积血,颈椎两处骨折,双肺撕裂,左腿粉碎性骨折。我舅舅六口之家四人残疾、舅妈长期要人护理,本来生活就贫困不堪,享受政府的特困户帮扶,才能勉强度日。被撞发生重伤以后,因为是交通事故,医保得不到报销,所有费用都得自己承担。一家人东拼西凑,根本无力承担这么昂重的医疗费,至今为止也没有得到对方一分钱的医药费。更令人心寒的是,交警部门办案不公,错误地认定我舅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我想向上级部门反映,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19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严重错误,希望各位领导、朋友予以关注监督,上级政府能依法撤销该错误的事故认定,惩处相关责任人并公正认定,维护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一、鉴定报告回避重要问题,偏袒对方,明显不公平。

交警大队的鉴定报告鉴定了我舅舅刘玉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但是未对双方发生碰撞时的车速,撞击时的主、被动关系等重要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应该客观全面,而交警大队的鉴定明显掩盖重要事实,存在偏袒肇事人刘守华的嫌疑。

据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照片和目击者的描述来看,客观事实应该是刘守华超速驾驶,逆行抢道,碰撞到我舅舅刘玉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前轮被动掉头,使得我舅舅重摔在地。

期间,受害人家属多次联系办案交警李长坤,请求肇事方支付部分费用抢救受害人,或者对肇事方采取强制措施,而交警置之不理且搪塞了事。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9251号),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刘玉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左拐弯时发生时的交通事故,并认为刘玉平在拐弯时未给直行的车辆让行。然而经过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照片,并通过测量得知:两车发生碰撞的点在由北往南的右侧路面(根据刘守华摩托车倒地的位置可知),而碰撞点距离两路口的交叉点,距离大于6.5米。再根据我舅舅刘玉平倒地的位置可知,刘玉平驾驶三轮车已经完成了转弯,到达南北方向的道路靠右行驶时,被飞速驶来的摩托车撞击。

华容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9251号)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强加给刘玉平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刘玉平通过交叉路口时,速度很慢,转弯前停车瞭望。其转弯时没有看到,也没办法预料到从南往北有优先通行的摩托车,不存在让行的条件。第二,刘玉平已经完成了转弯,到达了右侧车道正常行驶时,被摩托车撞击,此时还将让行义务强加给刘玉平显然违反法律的要求。

同时,交警大队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不标准,不真实,与发生事故时的现场照片不一致。

三、肇事人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交警提供的肇事摩托车的位置和现场受害人家属收集的照片明显不一致。存在事后挪动车辆,制造虚假事故现场的事实,交警队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四、肇事人刘守华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摩托车致人重伤,应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肇事人刘守华使用已注销E型机动车的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湘F?R9385摩托车上路致人重伤。刘守华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七条第(一)项:“未取得驾驶证或酒后及注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和驾驶报废、拼装机动车辆的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加一级责任(不重复)”刘守华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摩托车上路,没有买交强险,造成他人重伤(自己未受到伤害),属于存在严重过错。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时既然认为“刘玉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存在严重过错。那么,使用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已注销的摩托车上路,造成他人重伤,其责任更轻?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的逻辑存在很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