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小小妇科手术把人冶死

患者:张满珍,女:67岁,自觉阴道肿块脱出10十年,于2020年3月19日按医生要求,当日做检查,即往史:12年前诊断左侧股骨头坏死,轻度白内障,去年车祸致左侧肢体骨折,保守住院四个月,未手术,于一星期住院,即2020年3月26号住院治疗,术前心电图检查异常,根据2017年《妇科手术后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肺动脉预防专家共织》推荐意见,具有危险因素(年龄大于50岁,手术时间大于3小时)的患者妇科手术前应该常规进行DVT筛查,排除静脉血栓栓塞症(DVT)可能性方可实施手术,3月29号晚12点左右,风雨交加,天气寒冷,医院不停的打电话催患者家属到医院签手术同意书,甚至不停的抱怨患者及家属,家属到院后,医生只是拿手术同意书,叫家属签字就行了,并没有给家属解释列举手术上所写的那些其发生概率及后果,在家属主动问医生手术危险性大不大时,医生还是说词含糊的回答说“生小孩也有风险”家属想。自己以前生小孩,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办法,还是自己接生的呢,医生的回答打消了,家属对手术后病发症的担心,3月30号一个小小手术整整用了差不多4小时,手术后家属多次向医生反映患者下肢胀痛异常,医生态度可不好,不耐烦的说,告诉你们是正常反应,“还要说”,家属无话可说,只能闭嘴。

手术后的第一天,D二聚体指标检查奇高,1288.3正常值是0―500指标这么高,却还等23个多小时才看病,就已经耽误了最佳时间,又盲目的做气压,还违规输液导致卧床整天,又不清楚患者病情下,又带我母亲去拆纱布,这个都是不正确的,相反的治疗,这个是导致我母亲不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就讲这一点,医院也得拿个让人信服的依据来证明,这么长的时间里谁也不知道又已经升高到那个数字了,而医生却还不重视患者的生命,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完善肺血管影像学,排出肺血栓,如果有血栓,禁止行气压治疗和不能带患者去拆纱布,如果没有血栓,按病程记录上讲多下床活动,预防血栓形成也没什么不对,但是医院为何又用医嘱上明确要间隔12小时才输液的,(注)(有瓶250ml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可立袋用40分钟打完,速度太快)接连输完,导致整天卧床,引起血栓形成,因为医院的不及时,不当甚至想反的治疗,引起D二聚体指标检查显示从1288.3进行性升高到2897.7,医生带患者去拆纱布发生晕倒,死人了,这个时候才来被迫采取措施,这个不是导致我母亲不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可恨的是上午我们看望母亲,母亲还意识清醒,交流五障碍,下午在ICU是何时死亡,如果是正常死亡,为何在死亡之后,又不及时告知家属,而是偷偷的处理,被家属发现已经用车拉到门口去了,被家属发现拦住,直到这时医院还在为自己的严重过失想办法掩盖,明明是医院在违规输液导致卧床整天后,医生带我母亲去拆纱布,但在病程记录上却写成患者下床活动,当时我们要求医院把有关我母亲的视频保存,但医院却把我母亲晕倒的视频不保留,如果是患者自己下床活动,医院早就会说我母亲是擅自下床,造成晕厥了,把责任推到患者身上,同时我们多次向医生反映我母亲下肢胀痛异常,医生却在病程记录上却写成下肢活动好,按事实推断,医院是为了掩盖在治疗中的盲目治疗,在治疗中没尽责,造成我母亲死于他们治疗不当的证据,从以下点,更加可以推断,按医院说的,我母亲是4月2号下午4时死亡,我们是晚上8点才复制病历的,应该说病历已经都生成了,但是医院给我们的病历是4月1号之前的,而且我们去的时候医生还在搞,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之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并加以注明,按医院说的死亡时间已经过去4个小时,而且还把抢救之前已经生成的病历不给按规定给完家属,等4月4号才给,同时我们到4月24号还有检查报告单没给我们。

事后医院的态度更糟糕,特别是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部的护士长,那个嚣张跋扈,可惜当时没视频拍下来,我说假如她也遇到一个像我母亲一样的不负责任的医生和护士,作何感想?她说不能拿她作比,好奇怪的想法,你作为护士长这么不负责任,有什么资格会认为你就不会遇到你一样的人呢?贯穿整个治疗过程。就知道妇科手术后并发症危害重,但是医院的术前评估不够,手术指针把握草率,对整体病情了解不清情况下贸然手术,术后又没有正确预防处理,D二聚体指标奇高不及时处理及抢救,死人了才来被迫准备抢救,之前不处理,死人了来抢救的意义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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