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停止出让村集体林地给外村做坟地的报告
自4月18日召开部分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议商讨出让村集体林地给周姓做坟地一事后,村民反响强烈,多次向村支两委诚恳提出终止出让坟地,但村支两委不顾村民利益和呼声,一意孤行。今再次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要求立即停止出让行为。
一、《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擅自毁林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建房以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二、沙冲岭上拟出让林地,山高坡陡,融易新媒体,坡度达70度以上,土壤含沙量高。历年发生过多次泥石流和山体滑坡,为地质灾害多发地。国土和林业部门也明文规定,坡度大于25度的林地严禁改变使用用途.
三、本村历代为以刘.田.谢.梁等姓族人族居之地,如将林地出让给外村人做坟地,将引发严重的坟山及其他纠纷。特别是坟山纠纷是历代最复杂最难控制和调和的纠纷。
四、出让为坟地后,地块会被历代占用。不但不能带来后续的经济收益,而且会带来无尽的矛盾和财产安全。如:森林防火,葬坟滥伐育林等不堪设想的意外事故谁能承担。
五、《殡葬管理条例》第九,第十条明文规定,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可扶胜村村支两委却明知故犯,公然出让5亩林地给周姓做宗族墓地。此端一开,村民效仿,大量集体农业生产用地势必非法出买侵占,现政策强烈推行殡葬改革,取缔土葬。如此大面积出卖林地,越地深葬的毁林葬坟行为明显违背政策。
六、4月18日召开的部分党员和部分群众代表会议流程是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违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是无效的。
七、第十四条,(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营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方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级集体土地(林地)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未经县级以上土地林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买卖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
以上意见,请各级领导实地察看,倾听村民呼声,认真考虑,维护村民利益,避免引发各类纠纷和矛盾,立即停止这祸国殃民,民愤滔天的坟地出让行为,保护这绿水青山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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