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人:王建勇,男,50岁,汉族,是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龙凤村卫星组村民。
被检举人:胡复兴,是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乡长,电话:138****8619
被检举人:周辉,是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规划主任,电话:189****4555
被检举人:卢明波,是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电话:139****8880。
一、事实真相
我王建勇、刘云是养猪专业承包户,在2005年开始向银行借贷款建了两栋养猪场,因技术原因,养猪并没有赚钱,至今还欠贷款未还清,生活苦不堪言,我与妻子带着三个孩子与猪共住一个屋子15年,这种日子实在难熬。
2017年4月20日,在龙凤村,康王乡与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级领导关照下,帮我办了一个建房手续,建了一栋住宅。
在2020年4月26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卢明波经手:“下达开发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为岳经卫检(2020)8号,王建勇你户该处违法建设已被自然资源部遥感卫星监测发现,下发图斑号1013号,监测面积1.10亩,其中占耕地面积1.10亩,占基本农田面积1.03亩,根据区土地卫片处置相关规定,现责令你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对该宗地进行复耕,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岳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以卢明波、胡复兴、周辉、李伟雄、易生为首,共同有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欺下瞒上,上有政策,下有歪贼的违法违纪侵害行为有如下7条:
1、利用卫星监测下发图斑号1013号,选择弱势群体,挖空心思造假,故意陷害王建勇。
2、下发图斑号1013号,监测面积1.10亩,其中占耕地面积1.10亩,占基本农田面积1.03亩,共计占耕地与农田2.13亩(有证据证明附后),挖空心思造假来粉饰事实真相,数据不符已出轨。
3、有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龙凤村村民委员会(有证据证明⑥一份一张付后供参考),岳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当时指定帮王建勇解决住房问题,区、乡、村三级领导签字盖章,已办理了建房手续,在本村卫星组一废弃老港里用混凝土打了40多米驳岸,在白湖村拉来60多车山土填平后,在国土规划部门同意之下,盖了一栋平房,并没有占耕地面积一分,更没有占基本农田面积一厘米,卫星监测下发图斑号1013号是以周辉、胡复兴、卢明波为首的团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挖空心思造假,有意陷害王建勇弄虚作假的事实。
4、手续未办好前,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康王乡人民政府控建办第一次把我房子推倒,后经区领导同意办好了手续,在乡、区控建办领导的认可下,让我把房子重新建好后,当时乡、区控建办都拍了照片存档。时隔三年后,在2020年4月26日以卢明波、胡复兴、周辉为首的黑恶势力,长期利用控建的阴谋手段,出尔反尔,来残害人民,突然找上我家门说:“你房子违法建筑,马上要拆除。”他们2020年4月27号下午5点多钟送来责令改正通知,火速于4月28日上午以李伟雄、易生为首带来七、八十人,用暴力强行把我老婆刘云和两个儿子从屋里拖出来,并恐吓、威胁说:不配合我们还要拆掉你的养猪棚。更有几个人绑架我老婆说把她关起来,后被这群黑恶势力、没人性的土匪把我老婆打得晕死过去(有证据证明⑦一份二张供参考)。我四姐王新美也被打伤(派出所已拍照),把我房子挖倒,家里的所有财产全部损毁。
5、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卢明波、胡复兴、周辉、李伟雄、易生团伙为首,明知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乡有成千上万违法建筑户,有外来人建的房子,有人情关系、面子建的房子,有在基本农田里建的房子,而且面积很大,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几百至几千平方不等,更有花钱买建房手续的,而故意包庇不拆,“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得了好处当然不能拆,朋友之朋友更不能拆。”有很多证据证明有头有脸有钱的现在也照建不误!
6、我问他们为什么要拆我政策合法手续批建的房子,以卢明波、胡复兴、周辉为首首人说:“我们是规划部门的,我们有权,所以要拆除,任何人任何单位领导也管不着!”
7、以胡复兴为首的其他腐败团伙,徇私舞弊,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我现在房屋已拆除为由,非法扣除我2018年的退养款12.4万多元,生猪退养专款有三分之一间接落入这伙人之手,有证据证明。
二、综合上述事实根据有关法律:
1、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项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4、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三、赔偿要求:
1、要求依法责令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火速恢复王建勇住房原状;
2、要求依法责令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赔偿殴打、虐待刘云与姐姐王新美人身伤害、精神损害损失费人民币200万元;
3、要求依法责令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赔偿王建勇家庭财产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
4、要求依法责令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并给予赔偿王建勇、刘云、王新美人身损害损失及财物损失费人民币共300万元,并火速恢复住宅。
此致!
检举人:王建勇电话:13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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