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涌及高管遭处罚 存承诺最低收益等5项违法事实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对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乾涌)及其高管王太官,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湖北乾涌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汉乾涌领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投股权)基金产品,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违反了有限合伙企业人数的规定。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湖北乾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优先级收益8%”,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2017年4月28日,湖北乾涌将其管理的厦门乾涌舜沣私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乾涌)的500万元募集资金转至湖北鸿亿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亿肥业),其目的是帮助鸿亿肥业做大流水,鸿亿肥业于当天通过多个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存现等方式将500万返还至由湖北乾涌控制的杨庆华农行账户。湖北乾涌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基金财产。

  五、基金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湖北乾涌管理的领投股权、武汉乾涌领投财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三板乾涌投资基金、深圳达仁方际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只基金在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方面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情况与实际不符。

  综上,湖北证监局对湖北乾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合计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等)。股东为杨庆华和王宇,二分持股比例为1%、99%。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当事人: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乾涌),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王宇。

  王太官,男,1981年3月出生,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乾涌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湖北乾涌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汉乾涌领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投股权)基金产品,投资者人数超过50人,违反了有限合伙企业人数的规定。

  三、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湖北乾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优先级收益8%”,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挪用基金财产

  2017年4月28日,湖北乾涌将其管理的厦门乾涌舜沣私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乾涌)的500万元募集资金转至湖北鸿亿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亿肥业),其目的是帮助鸿亿肥业做大流水,鸿亿肥业于当天通过多个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存现等方式将500万返还至由湖北乾涌控制的杨庆华农行账户。湖北乾涌的上述行为构成挪用基金财产。

  五、基金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湖北乾涌管理的领投股权、武汉乾涌领投财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三板乾涌投资基金、深圳达仁方际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只基金在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等方面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情况与实际不符。

  上述违规行为有投资协议、银行流水、资金凭证、相关笔录、公司说明等证明。

  湖北乾涌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王太官为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湖北乾涌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对湖北乾涌管理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三、对湖北乾涌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四、对湖北乾涌挪用基金财产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五、对湖北乾涌基金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湖北乾涌上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太官给予警告,合计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文章标题:湖北乾涌及高管遭处罚 存承诺最低收益等5项违法事实

内容摘要: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对湖北乾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乾涌)及其高管王太官,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湖北乾涌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 二、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湖北乾涌管理的武汉乾涌领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投股权)基金产品,投资者人数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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