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为小孩,如果我有这么大的父母亲,我决不会让他们出去犯罪,我同情老人,同情他的年龄,同情他的所谓的癌症(不是癌症),同情老人不孝的儿子们,但我们绝不能同情他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一个人老了可以去犯罪,别的老人可以模仿,一群老人去犯罪,社会就会混乱,检察官看案件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而不是一味的考虑这个案件怕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
作为案件的主办检察官,你现在得到了受害人的反馈,你自己不能处理,(不是神仙),难道你不能汇报?用不是神仙就可以推卸?
4、打个比方:老人第一次打我几个耳光我是可以忍受的,老人第二次偷我几万快钱我是可以原谅的,融易新媒体,老人第三次到我家挖房子我是OK的,4次5次6次7次8次30次……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我家进行无尽头的侵害,我们是需要国家保护的,国家也是要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戒的,你说你不是神仙,我们没有要求你来解决问题,我们有伟大的国家,国家有自己的机构,我们需要国家的机构来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机构的具体责任人来解决问题,因为这是国家赋予他的责任和权利,这个责任和权利比神仙要灵验的多,但这个具体责任人国家也是不容许他推卸责任的,否则就是亵渎职守。强调:同情弱者!但绝不同情犯罪行为!无尽头的犯罪行为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问题!《我发给你的信息将会保留,以受害人与检察官的对话公布于众》
5:我跟谢检察官反应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违法犯罪,对我家多次滋事破坏,谢检察官说案子已经移交法院,与你们没有关系了,连合并处理的念头都没有。
6、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此猖狂,连续几天多达十几次,毁坏我家财物,滋扰我家生活,合并处理如果能恶制犯罪,当然是好,但检察院照顾性的起诉,是否能站在恰当的点上来解决问题?
7、另案处理与合并处理的区别在于,合并处理是因为社会危害比较小,案件比较简单,而本案确实是3个儿子指示老人进行报复,以达到受害人被赶走的目的,其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持续故意违法犯罪的心态与动机是比较严重的,是有预谋性的,不另案处理会解决问题吗?
评:
法律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遏制犯罪,为了让社会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而我们的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虽然健全,但国家机构出现了不敢担责的官员,出现了过度谨慎处理问题的官员,因此就会长期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官员的心态非常明了:宁可牺牲稳定的社会秩序与群众利益,也不可让自己冒险因为某件事的处理不当而丢了乌纱帽!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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