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概述:
借款人未按期清偿所欠银行贷款,但在银行对其享有的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借款人又在该银行存入一部存款,银行以抵销为由将该笔存款予以扣划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借款人单宝业在沂南农商银行有30万元借款,2010年7月22日到期,但借款逾期未偿还。
2.在上述贷款诉讼时效经过后,借款人单宝业在沂南农商银行存入两笔个人存款。
3.沂南农商银行在诉讼时效超过后按照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存款进行了扣收以清偿借款。
争议焦点:
在诉讼时效超出后,银行能否行使抵销权?
法院认为:
沂南农商银行对单宝业享有30万元的借款债权,单宝业应于2008年7月23日前偿还,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于2010年7月22日届满。单宝业于2012年4月21日、2013年1月31日至沂南农商银行存款两笔,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1月31日存款到期。从上述事实看,沂南农商银行对单宝业债权的诉讼时效在单宝业对其享有债权前已届满,该债权自诉讼时效届满后即受到限制。其后,虽然双方因单宝业的存款行为而互负债务,但双方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已有不同,融易新媒体,在单宝业抗辩沂南农商银行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沂南农商银行以其受到限制的债权主动抵销单宝业的3万元完整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沂南农商银行不得以其超过诉讼时效的30万元债权抵销单宝业的存款债权,其应向单宝业支付3万元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索引:
(2019)鲁民申233号
文章标题:【最新网络事件:法院:以超诉讼时效的银行债权对储户行使抵销权,法院不予支持】,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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