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结合山西实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

《通知》规定了关于重点、专项、定期三项监察的范围。重点监察是对事故多发地区的乡镇煤矿、事故多发煤矿企业、国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进行的现场检查。专项监察是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对矿井安全装备安全费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按专业进行的现场检查。定期监察是对重点监察对象和根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进行的阶段性现场检查。

《通知》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对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煤矿,要及时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并公告和向当地政府及部门通报,要求交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煤矿下达隐患排查治理监察执法文书。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要对报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做出责令停产整顿决定的,融易新媒体,必须当场下达执法文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分级监管权限书面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决定并实施关闭。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通知》要求,煤矿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规定批准��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在开工前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主要监察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新建矿井不得边施工边生产、改扩建矿井不得在改扩建区域内生产、变更设计必须重新批准、按《煤矿建设安全规定》施工等情况,违反规定必须依法查处。

《通知》指出,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同时要优化审查决定方式,防范资料与现场脱节。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查处、结案、督查,《通知》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接到煤矿或安全监管部门发生事故的报告后,要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掌握发生事故煤矿状态、持证、地点、被困人员、伤亡、性质、类别、事故发生初步原因分析、救护等情况,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省局。煤矿事故抢险结束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及时进行审议、上报、批复。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通知》指出,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制定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办法。省局执法监督部门采取明查与暗访的形式,对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监察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问题,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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