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注册用户发信息 “脉脉”被判侵权(2)

  该发送行为并非原告朋友的主动行为,体现了被告的意志。该信息因含有原告自身及朋友的姓名,其对原告的影响力远大于一般可直接忽略的推荐信息,原告也表示其收到信息后“吓了一跳”。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中的特殊权利,即生活安宁权。虽然现行法律中未明确对生活安宁权进行规定,但个人的身体、心理和精神的安宁利益属于隐私权中的特殊利益,维护安宁有序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侵扰,不被刺探、监视、侵入、搅扰、干预等,是个人尊严的基础内容之一,信息安宁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即不受无关信息的打扰。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营的脉脉平台注册会员上传的信息获取了未在该平台注册的原告的电话号码,通过与该号码相关的用户情况,计算评估形成原告的关系网,未经原告同意向其发送含有原告本人及朋友姓名的推荐信息,侵扰其私人生活的安宁,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永久删除保有的原告所有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未要求精神损害等利益赔偿,其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及删除其个人信息外,还要求被告公开致歉,亦当庭表示本诉具有一定公益诉讼的性质,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外,还包括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根据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影响力及侵权范围,应该公开致歉。法院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关于发布致歉声明的平台,因纠纷的发生源于被告从其注册用户处获得信息后的不当使用行为,涉及网络服务的市场行为的正当性,从广义讲在原告要求的报刊登声明并无不妥,故支持原告该项选择。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文章标题:向未注册用户发信息 “脉脉”被判侵权(2)

内容摘要:该发送行为并非原告朋友的主动行为,体现了被告的意志。该信息因含有原告自身及朋友的姓名,其对原告的影响力远大于一般可直接忽略的推荐信息,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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