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一批诈骗骨干获刑,最高罚金10万

“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3260项目”是传销或诈骗,利箭揭露过无数次是骗局,12月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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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军、周某谋等人编造“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3260项目”并向外发展会员,谎称交纳入会费3360元成为会员,项目到期后会员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王某军为辽源地区代理人,共收取“会员费”11万余元。

2019年7月以后,周某谋为辽源地区代理人,被告人张某索为大组长负责联系协调相关工作,被告人钟某娟为中组长,被告人任某琴为小组长,二人主要负责收款,被告人蒋某明、杜某梅、于某峰为寝室长,负责在辽源市多地组建寝室,在微信群中报单,被告人吕某单、何某群、王某霞为推广员,主要负责招收会员。

至2019年9月28日,周某谋、张某索、钟某娟、任某琴收取下线缴纳的“会员费”共计26万余元。其中蒋某明收取下线“会员费”共计60400元。杜春梅收取下线“会员费”共计53760元。于某峰收取下线“会员费”共计36960元。吕某单收取下线“会员费”共计36960元。何某群收取下线“会员费”共计20160元。


相关人等在2019年10月,12月被批准逮捕。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谋、王某军、张某索、钟某娟、任某琴、蒋某明、杜某梅、吕某单、于某峰、何某群、王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融易新媒体,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其中周某谋、王某军、张某索、钟某娟、任某琴等人诈骗数额巨大,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吕某单、于某峰、何某群、王某霞诈骗数额较大。蒋某明、杜某梅、吕某单、于某峰、何某群、王某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涉案款物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应继续追缴。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王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某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钟某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任某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蒋某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杜某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于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吕某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何某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王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谋、王某军张某索、钟某娟、任某琴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箭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别看今天搞传销诈骗闹得欢,最后都是拉清单!

 文章标题:“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一批诈骗骨干获刑,最高罚金10万

内容摘要:“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3260项目”是传销或诈骗,利箭揭露过无数次是骗局,12月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审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军、周某谋等人编造“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 3260项目”并向外发展会员,谎称交纳入会费3360元成为会员,项目到期后会员会得到国家高额分红。 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王某军为辽源地区代理人,共收取“会员费”11万余元。 2019年7月以后,周某谋为辽源地区代理人,被告人张某索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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