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财经最新消息:搜“李逵”得“李鬼”,搜索之恶何时能终?

  近日,向来“和气”的抖音和快手突然对簿公堂。

  据北京海淀法院5月12日披露,快手公司发现在第三方应用商店“360手机助手”内搜索“快手”时,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并非“快手”产品,融易新媒体,而是“抖音短视频”App,在该搜索结果右侧还显示有“推广”标识,点击即可完成“抖音短视频”的安装及正常使用。

  5月12日下午5点360手机助手截图

  快手认为,抖音将“快手”设置为付费关键词的行为,削弱了公司产品和注册商标之间的特定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增加了抖音获取用户的机会,减少了本应属于快手的用户数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此,快手将抖音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00万元。海淀法院表示已经受理了此案。

  当大家正准备同情快手、指责抖音的时候,抖音却表示,尚未收到法院通知,具体情况还在了解中。不仅如此,抖音称今年年初,抖音也发现快手在百度、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推广中多次使用今日头条等相关产品品牌为快手产品导流。

  抖音举例称,在相关应用商店搜索“头条”、“剪映下载”等,出现的均为快手下载链接,为了达到更好的导流效果,快手的下载链接甚至使用了今日头条的商标。对此,抖音也向快手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已于3月6日立案。

  这时候旁观的吃瓜群众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件事情中,没有纯粹的受害者。无论是抖音和快手,似乎都想着从对方的关键词流量中捞一笔。

  谁来担责?

  针对抖音和快手之间的诉讼纠纷,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向21Tech表示,无论应用商店、搜索引擎还是网络交易平台,都存在向其客户提供付费搜索服务的商业模式。

  “如果推广者未经许可而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关键词,实质上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于标识、宣传自己的软件、网站或者网络店铺,以达到混淆商品来源、凭借他人注册商标和商誉为自己推广的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都会认定推广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赵占领称,这种案例非常多,像快手诉抖音一案,情况与之前众多案件类似,最终基本会被认定抖音构成侵权。同理,抖音诉快手的案件中,快手也会被认定侵权。

  在小米商店搜今日头条出来的第一条结果是腾讯视频

  然而在诉讼中,第三方应用虽然不是被告,但也不应该被忽视。根据诉讼内容,用户是在“360手机助手”中搜索“快手”得到“抖音”,而在百度、小米应用商店中,搜索“头条”、“剪映下载”得到“快手”。

  一位熟悉应用商店的业内人士告诉21Tech,应用商店的算法会先计算用户搜索关键词的精准性,然后做意图分类,最终的结果,第一位一般都是精准的结果,2-5位则是根据文本的相似度、历史搜索点击等排序。

  该人士坦言,现在大部分的应用商店,搜索分发的比重还是很高的,但也不排除存在一些带有商业性质的人为因素。比如快手诉抖音案中,“抖音”的结果就是以广告形式被排在第一位。

  对此,赵占领表示,这类案件中,原告有时也会将应用商店、搜索引擎或网络交易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为付费搜索服务只是网络技术服务,付费搜索服务提供者对于推广者设置的关键词没有审查义务和审查能力,因而不构成帮助侵权。

  但是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付费搜索服务规定为互联网广告。根据广告法,服务搜索服务提供者作为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对于付费搜索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

  不过目前,利用广告法的审查义务判决的案例还没有,赵占领称,期待司法实践中以此为由要求付费搜索服务提供者尽到审查义务,否则对于推广者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另外有法律人士告诉21Tech,现在企业很少起诉应用商店,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认定应用商店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很多企业就不起诉了;二是应用商店是一个流量入口,一般的应用软件也不愿意得罪它们。

  搜索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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