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通报,2019年5月29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许某某(男,22岁,海曙区人)在宁波轨道交通1号线东门口站内,使用手机对女性进行偷拍,被被侵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许某某依法传唤并开展调查。当晚,分局对许某某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目前,公安机关对许某某手机内存储的其它涉嫌违法视频,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关于网上反映的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分局政工监督室已介入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