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伪造并出售高校毕业证和离婚证的案件,最终,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被告人焦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其居住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收取刘某人民币400元、150元后,向其出售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及“离婚证”一本。
2018年12月20日,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居住地内起获手机2部、纸质小广告418张、印章模型2个、印章1个、钢印架1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焦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焦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其主动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石景山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适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刘阳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