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17年8月9日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山东分公司。2018年4月16日,投资公司向孙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无一项目落地,每月的月度考核成绩表均未达到60分,视为不及格,且在公司培训中,你的考试成绩两次均为倒数第一。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将于2018年5月15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同日,投资公司通过微信通知了孙某,并于4月25日通过顺丰快递向孙某邮寄了通知书。孙某第二天签收了该快递,从此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孙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243.22元。
2018年7月,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528.79元;驳回了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投资公司主张其与孙某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一份落款为孙某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孙某对此不予认可,诉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并提交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劳动合同书中孙某的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的及本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提取的被鉴定人孙某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投资公司辩称孙某在笔迹鉴定中故意隐瞒足以影响鉴定的事实,导致鉴定结果不正确,劳动合同是由孙某委托他人代签,并提供录音证据一份并当庭播放。经当庭质证,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录音显示内容模糊,不能完全确定录音中指称的合同即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且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投资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系孙某故意找人代签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孙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投资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孙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45.76元(4243.22元×8)。投资公司以孙某月度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45.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6.44元(4243.22元×2);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标题《考核不及格被解聘?!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判决一起“离职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