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成功却没拿到钱。钱去哪了,用工方与代理人各执一词;补偿到底给了没,两家法院认定不一
武汉7名农民工陷入讨薪“罗生门”
法院近日再审,农民工将在7月30日前拿到补偿金
7月2日,农民工周远军等7人等来了期盼两年的好消息:这个月内,他们终于可以拿到劳务补偿款了。
两年前,他们通过仲裁调解认定的补偿款,陷入现实版“罗生门”——涉事用工方坚称钱已经支付,代理人坚称没有收到一分钱,而武汉两家基层法院又对相关事实认定不一。直到近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事情才迎来转机。
委托懂法“专家”申请仲裁,维权成功却没拿到补偿
57岁的周远军是湖北仙桃人,2017年,他在武汉明都花园小区做垃圾清运工。
“都是又脏又累的重活,我们还要租房子,2300元的工资根本撑不下去。”周远军说,因为工资低,无法支撑房租和生活,他和同事向小区提出加薪,可加薪请求遭物业公司拒绝。周远军和6名女同事决定离职。
在听说这种情形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劳动补偿金之后,7个连字都不会写的农民工经人介绍找到了“懂法律”的胡世家,胡世家称自己可以帮他们维权。
随后,7人委托胡世家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调解书显示,周远军等7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包括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被申请人为武汉新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朗物业”)。
2017年11月3日,洪山区仲裁委对7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新朗物业于2017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补偿每人9000元,转至胡世家建设银行账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不再就此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仲裁调解结果出来了,农民工的主张得到了支持。然而,“钱到哪去了”却成了一个问题。
到了调解书限定的日期,周远军等人并没有收到补偿。这期间,涉事物业公司表示,已经依据协议支付了补偿款,而代理人胡世家则坚持,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补偿款。
无奈,周远军和工友们重新聘请了律师继续维权。但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一次简单的劳动补偿,却因为武汉两家基层法院的认定结果不同,而演变成一场现实版“罗生门”。
农民工状告代理人,法院认为钱并未转给代理人
经过劳动仲裁调解后,未收到款项的7名农民工再次找到胡世家,而胡世家一再敷衍并拒接电话。他们又辗转找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冬冬,状告胡世家。
李冬冬研究案情后提出,因胡世家是武汉市江夏区人,他们应向江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胡世家支付每名农民工9000元及利息。
2018年4月9日,江夏区法院作出判决: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2018年1月29日),无新朗物业向胡世家银行账户转账的记录,7名农民工称新朗物业将补偿款每人9000元支付给胡世家证据不足,驳回7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据李冬冬介绍,经过律师了解,胡世家的建行账户转入金额有限制,补偿款一直打不进去,新朗物业与其协调后,将补偿款转入了胡世家另一工行账户。
律师还找到了新朗物业向胡世家转账的银行业务回单,回单显示,新朗物业已于2017年11月17日向胡世家的工商银行账户转款6.3万元。对此,胡世家称,这是新朗物业支付给他的劳务费。
律师拟将银行回单作为证实“补偿款已支付给胡世家”的证据,申请再审。
但江夏区法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法院据此认为,再审申请人在原案庭审结束之后才书面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再审期间提供的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不属于新证据。2018年10月12日,江夏法院作出裁定:驳回7名农民工的再审申请。
农民工再告物业公司,另一法院判定物业已经赔过了
在江夏区法院讨不到说法,7名农民工在律师指导下,转而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物业公司依据仲裁委的仲裁调解书,支付7人共6.3万元。
李冬冬介绍,新朗物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称7名农民工的6.3万元补偿款已经打给胡世家的工商银行账户,并提交了打款凭证。
洪山区法院裁定认为,新朗物业已于2017年11月17日,按照仲裁结果,向指定收款人胡世家支付了款项,虽然款项未转至仲裁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但仍可视其已履行完毕。
2019年5月30日,洪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7名农民工强制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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