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房斌 王骜
近日,《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行政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工作迈上新台阶。《办法》共22条,主要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审核要求看,《办法》主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从制发程序看,《办法》主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从监督管理看,融易新媒体,《办法》主要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起草单位未经合法性审核以及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文章标题:【《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通讯员 房斌 王骜 近日,《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行政规范性合法性审核工作迈上新台阶。《办法》共22条,主要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合法性审核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从审核要求看,《办法》主要明确,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审议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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