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自行垫付后仍不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萍乡市某丽皮具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垫付款人民币11297.22元。
经审理,原告陈某于2008年3月开始先后在三家皮具厂工作。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丽皮具公司于2019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在上述三单位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陈某便在萍乡市湘东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补缴了2008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原告陈某以其垫付了养老保险费且其合法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丽皮具公司支付原告该垫付款。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到萍乡市湘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自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原告陈某已缴纳养老保险26195.6元,其中个人按8%计算应支付10478.24元,被告某丽皮具公司应当支付的金额为15717.3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追索垫付的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不当得利纠纷。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某丽皮具公司在与原告陈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当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未为原告陈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原告自行垫付款项缴纳养老保险费,被告本应对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费依法承担给付义务,但因怠于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非善意的占有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实际构成不当得利。根据被告某丽皮具公司应当支付的养老保险费15717.36元,扣除公司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625.14元,返还2019年4月份用原告工资2205元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被告某丽皮具公司应支付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垫付款计人民币11297.22元。(黄运红)
文章标题:【员工自行垫付养老保险费 以不当得利诉请单位支付获支持】 内容摘要: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自行垫付后仍不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萍乡市某丽皮具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垫付款人民币11297.22元。 经审理,原告陈某于2008年3月开始先后在三家皮具厂工作。原告陈某与被告某丽皮具公司于2019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因在上述三单位工作期间,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陈某便在萍乡市湘东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补缴了2008年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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