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短视频具独创性表达即构成作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包括是否构成作品、侵权行为主体如何认定等多个方面。8月1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短视频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会,提示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其中,只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符合该定义即属于类电作品。

随着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风靡,短视频因适应人们对网络信息接收迅速、及时的特征而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张晓霞介绍,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独立创作完成的表达即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不仅承担着保护著作权的使命,同时也担负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职责,为此该法第二十二条对相关权利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况,即符合该情形的,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张晓霞称,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会结合具体案情并综合使用情况来判断,原则上“合理使用”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误以为网络空间免责,也不能随意以“非营利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为由认为自身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崔宇航称,在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原作品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作品功能进行了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其使用数量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指出著作权人等因素综合认定。

对于短视频行业的相关人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冯刚提示,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创作时应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这对后续维权至关重要,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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