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法院宣判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马伊琍胜诉!据悉,这已不是她第一次维权了......
6月11日,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维持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罗子君”剧照被公众号擅用
2017年,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某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张马伊琍的剧照作为配图。
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该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传媒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自己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公开在报纸及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2万余元。
法院:构成侵犯马伊琍肖像权
一审法院认定传媒公司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侵害其姓名权。综合传媒公司的侵权时间及其网站的性质、图片登载位置、内容等情况,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该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传媒公司认为,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剧照系经过艺术加工过的演员角色,非本人形象,并未侵犯马伊琍肖像权,即使构成侵权,也仅是侵犯表演者权。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剧照能较为清晰的反映马伊琍个人形象,且有多张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可辨认性,故涉案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
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张剧照,且从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可以看出,存在对整形医院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等宣传推广信息,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刘琳敏指出,作为艺术形象的剧照虽经过艺术加工不能等同于肖像,但剧照不仅承载了影视的某个镜头,同时也承载了演员的人物形象。因此,如剧照基本反映的是演员的形象或与演员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其突显的仍是演员外在形象,具有演员人格利益属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这一判决,网友也纷纷表示支持马伊琍维权:
代言合同到期,被告仍在使用马伊琍照片
据悉,这已不是马伊琍第一次维权了。2017年初,晋江法院受理了原告马伊琍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肖像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与被告曾于2010年9月6日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旗下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广告有效期为36个月。
但被告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诉之后,仍继续在公司网站使用和发布包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信息。
2018年10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因侵犯原告肖像权造成损失(包括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2.5万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经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陈垠杉)综合新民晚报、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泉州网、网友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