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份,南京大中桥附近发生一起车祸,骑着电动车回家的一位老年女子被一扇打开的车门撞倒,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车辆是某网约车平台的一辆快车,而打开车门的,是坐在后排的一名乘客。事发后,事故各方为如何划分责任产生很大的分歧,特别是网约车方面在本起事故中的地位,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成为庭审时的一个争议焦点。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网约车公司与司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车门打开,电动车应声倒地
2018年7月11日,网约车驾驶员胡某结束一单行程,在南京白下路上的大中桥公交车站附近停车。车内乘客王女士准备下车,打开右后方车门。此时,骑电动车路过此地的一位老年女子撞上打开的车门,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在地,陷入昏迷,在送进医院十多天后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南京交警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机胡某驾驶机动车在禁停路段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乘客在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死者丈夫老沈及乘客王女士均对此结果提出复核申请,但南京市公安局维持了二大队的事故认定。
失去相伴几十年的妻子,悲痛万分的老沈与儿子诉至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方承担包括69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94万余元。
该案件一共有六个被告。被告一是当时驾驶网约车的司机胡某;被告二是提供“以租代购”的实际车主;被告三为网约车公司;被告四是承保该车交强险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被告五是承保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被告六是开门乘客王女士。
六个被告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事故发生后,网约车方面垫付了10万元医疗费。但在一审中,该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网约车方面与司机是合同关系,对死者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老沈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当事司机和乘客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赔偿,并要求实际车主和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沈小军认为,网约车公司与司机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是雇佣关系,又不应定位为承揽关系。网约车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应该被认定为“机动车一方”。其与司机在网约车的运营过程中共同经营、共享利益,也应当共担风险,因此被告网约车公司应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被告网约车司机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乘客王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约车公司与司机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阳光保险南京市江宁支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人保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46万余元,被告开门乘客王女士赔偿原告24万余元。被告王女士、网约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赔偿费用中网约车公司实际没有掏钱,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这一案件厘清了网约车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何司机承担主责 乘客承担次责?
本案在一审时还重点调查了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一审法官沈小军向记者进行了介绍。
问:为何本起事故中网约车司机比乘客承担更多的责任?
答:网约车司机胡某作为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员,每天频繁地进行停车、上下客的活动,理应对他人的安全持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将车辆停放于禁停区域供乘客下车,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最直接的责任。而王女士在下车前并未对车外的状况予以应有的关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综上,就本起事故的发生,被告胡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王女士应承担次要责任。
问:为何网约车公司享有运行支配权并与司机共享运行利益?
答:虽然在庭审中,代理人称网约车公司称仅是接受了被告司机的注册,但事实上,其也承认网约车公司从每一次行程费中要抽取约20%的费用。因此,网约车公司也享有运行利益。沈小军还表示,本案的社会意义首先在于告诉公众,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时都应该对于他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尊重他人的生命。同时,也提醒网约车公司,对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能只顾盈利,而忽略了应尽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