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数百万遗产,亲戚争当孤女监护人!检方却选择了一个“外人”?

  泰兴一名10岁女孩父母双亡,继承了数百万遗产。父母两边的亲戚为抢着做监护人争吵不休。

  “场面当时非常吓人,双方闹得不可开交。”5月29日,参与调解的泰兴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科长赵习芳,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说,当时双方亲戚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成为监护人就可坐拥数百万财产。 经检方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孤女母亲生前男友“阿七”最终成为其监护人。

  为数百万遗产

  众亲戚争做孤女监护人

  两个月前,泰兴10岁女孩小红(化名)的母亲,因车祸不幸去世。而多年前,小红的父亲已病故。这样,可怜的小红成了一名孤儿。更让人心痛的是,小红既无祖父母,也无外祖父母,也无兄弟姐妹,就只有父亲母亲两边的亲戚。母亲猝然去世,将给小红留下了100多万元车祸赔偿金,以及存款。 此外,小红父母留下的房子面临拆迁,拆迁款预计达数百万元 。正在上学的小红面临谁负责其生活起居以及接送其上下学的问题。换句话说,谁来做未成年的小红的监护人?

  母亲丧事操办后,小红父母双方亲戚为争当小红的监护人,发生了激烈的纷争。小红母亲生前的男友阿七(化名),则作为“外人”被赶了出去。

  赵习芳告诉记者,小红没有监护人,不仅其母亲车祸赔偿无人出面与对方商谈,其生活也无人照料,只好被送到了泰兴救助站。接到救助站移送的线索后,泰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科迅速介入,联合民政局社救科、救助站、济川街道民政办、小红所在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磋商,负责落实小红监护人事宜。赵习芳清楚地记得,当时,工作人员走进约好的会议室时,小红双方亲戚为争做小红的监护人吵得不可开交,现场火药味很浓,让人感到害怕。经过耐心劝解后,众亲戚才慢慢冷静了下来。

  一个“外人”

  最终被选为监护人

  工作人员对小红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听取她本人的意见。经过调查走访,他们发现小红与“继父”阿七的感情很好。原来,小红父亲去世后,母亲结识了男友阿七,阿七后来就住在小红家,但其始终没有和其母登记结婚。尽管小红喊阿七爸爸,但从法律意义上讲,阿七就是个“外人”。与阿七生活了7年的小红说:“爸爸对我很好,以前我犯错,妈妈打我,都是阿七爸爸护着我。”此时,50多岁的阿七主动提出,自己与小红生活多年,感情很好,“我早已把她当成亲生的女儿,我愿意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为慎重起见, 做决定前,检察院与相关部门一起做了充分准备和调查。社区居委会结合收集信息,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社区工作人员还走访相关邻居以及学校老师,查询平常亲戚的走动情况并听取邻居们的意见。赵习芳介绍,已经10岁的小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监护人,民政、检方等部门确定其监护人原则是“最有利小红的成长”,由此最终确定“阿七”担任小红的监护人,同时由社区顾问律师调查小红的财产状况,评估阿七担任监护人的风险,对其做好法治宣传;告知其他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的申诉途径;明确今后跟踪回访机制,加强对小红权益的综合保护。

  无权处置遗产

  监护人只履行监护责任

  赵习芳告诉记者,他们在确定阿七做小红监护人的做法,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1章第27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阿七和小红父母双方的亲戚都不是法定监护人的前提下,由于阿七被小红“接受”,其最终“当选”。

  另据《民法总则》第1章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阿七被明确为监护人后,被要求不能动用小红父母留下的巨额遗产,遗产将以小红的名义以定期的方式存入银行,等小红成年后自行支配。

  记者发稿前获悉,小红成为孤儿后,当地民政部门每月给她发放1450元的补助,阿七用这部分钱支付小红的学费以及日常开支。对于检方和民政等部门的决定,经过说法和说理,小红父母双方的亲戚绝大部分表示接受。由于小红家房子宽敞,其一直在外地打工的舅舅舅妈,为协助照顾小红,选择搬回泰兴小红的家。平时白天,小红的舅舅和“爸爸”阿七外出打工,其舅妈则负责小红上下学的接送以及生活起居。

  来源|扬子晚报记者 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