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动争议“小案”,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2)

    除了排班表,唐小华拿不出更多有力证据。刘怡只能引导唐小华在手机里找到一些照片、短信等,尽可能拼出一些证据。但法院认为,唐小华未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超市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输要输一个理,得给我一个能说服我的理由。”唐小华不服气。在她看来,判决结果并不是她认的这个“理”。

    还有一条路可走。唐小华决定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终获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的承办检察官经过查阅案件材料,对再审判决认定的休息日加班时间提出异议。

    在承办人看来,再审判决对唐小华主张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主要是采信了超市提交的电子考勤记录。但超市在庭审时的陈述表明,电子考勤记录并不完整反映出勤情况,员工也提出有多次电子考勤存在故障、不能打卡的情况。

    对于唐小华出具的排班表,承办人认为,这可以作为认定唐小华出勤情况的依据。排班表是张贴在公告栏内、告知员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员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出现有病、事假及旷工等情况,应当由公司方面提供证据予以扣除。

    承办人还指出,超市一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6天工作日在执行。员工按照公司安排加班,公司对员工工作情况自然明知并许可,因此不能以未填写加班申请表为由,否认员工加班情况。

    最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小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终审判决超市应支付唐小华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9898.84元、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55.98元。

    为了讨要这万把元加班费,唐小华在维权路上奔走多年。这起“小案”,从基层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穷尽现有法律程序,经过最高检抗诉,终获改判。

    这一次,唐小华终于等来了她认的那个“理”。

 文章标题:一起劳动争议“小案”,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2)

内容摘要:nbspnbsp除了排班表,唐小华拿不出更多有力证据。刘怡只能引导唐小华在手机里找到一些照片、短信等,尽可能拼出一些证据。但法院认为,唐小华未举证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文网址:http://mt.ironge.com.cn/redian/277073.html



备案/许可证编号:津ICP备1700584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0000

BS17799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00307I10001R0S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00307Q10176R1S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2377 mt.ironge.com.cn All Right Reserve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