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而对于李倩的意见,该校人事处处长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李倩希望享受学院2019年新发布的人才政策,但她是2018年博士毕业后回来的,并不符合规定。
    据李倩介绍,校方要求其赔偿42万元,计算方式源于她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往返车费34612元,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45892元,生活补贴 50000 元 ,共 计13.0504万元;读博结束后未满服务期3年补偿费:3年×5万=15万元;评为副教授未满服务期补偿费:3.5年×4万=14万元。
    李倩说,目前她面临一个更大的难题:“学院为我办理离职,会按照裁决结果,但是我的人事档案里面,会被学院加入处分。”
    那么,在现实情况中,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学校方面不能依据其‘自订规则’来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对抗生效裁决的执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称,人事劳动关系的解除,如果已经有了生效裁决的依据,当事方就应当无条件执行。忻州师院认为李倩需向学校赔偿违约金,可另行启动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签署协议是否等于默许赔偿规定?“两者并不冲突,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表示,融易新媒体,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即使签订合同时是自愿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效。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协议书》、《晋升职称协议书》及《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除署名外,综合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
文章标题:【缺乏“契约精神”?博士辞职被校方巨额索赔引争议(2)】 内容摘要:nbspnbsp她认为哪怕是赔偿,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以及未满服务期间离职所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达不到学院要求的51万元,“42万元也不合理。” nbspnbs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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