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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2-12-25 09:42:02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据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23日消息,近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生产、销售侵犯“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深圳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公司)投诉反映的线索,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位于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前和大街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场所发现大量标示“HUAWEI”(华为)和“...

广东省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据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网站12月23日消息,近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生产、销售侵犯“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深圳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公司)投诉反映的线索,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位于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前和大街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场所发现大量标示“HUAWEI”(华为)和“HONOR”(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等,同时发现拆解、组装(生产)的工作台及工具设备一批,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上述手机的合法证件,涉嫌擅自生产、销售假冒“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的侵权行为。经核查,涉案产品总销售额合计902.55818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2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某商行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梅州市梅县区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等保健食品和“藏宝马鹿骨髓液”等普通食品时,以向老年人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会议讲座、播放视频等宣传方式,通过虚构专家身份、虚抬价格等手段,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德辉牌蝙蝠蛾拟青霉菌灵芝孢子粉胶囊”及普通食品“藏宝马鹿骨髓液”等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会销中赠送给消费者的海参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采用会销的形式销售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和赠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11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罪,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违法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销售的玉米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玉米粉的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以散装形式购进玉米粉进行销售,无法提供同批次玉米粉的进货单据、外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10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标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的香葱酥饼(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标签、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的绿豆饼(糕点)酸价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梅县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1年内2次发生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2年8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吴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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